禽兽母亲为讨好情夫逼女儿接受蹂躏 被判强奸罪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是,浦北县小江镇塘胜村妇女谭某,却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事情:为了笼络情夫苏某,她竟三番五次采用打骂、恐吓等方式将自己的年幼女儿“送入虎口”,供苏某蹂躏,甚至协助苏某按住女儿。今年5月,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谭某、苏某有期徒刑4年和8年。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7月2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原判。
十几年前便红杏出墙
今年38岁的谭某是浦北县小江镇塘胜村人,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1年,她经人介绍与丈夫宁某结婚。
1993年春节刚过,谭某随着丈夫前往北海打工。丈夫在工地做泥水工,谭某则在工地负责工友们的伙食。闲暇之余,谭某认识了同样在北海打工的老乡——来自浦北县龙门镇的苏某。36岁的苏某明知谭某已婚,仍然不顾一切,对谭某展开了热烈追求。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勾搭在了一起。第二年,谭某和苏某先后回到浦北。
十多年来,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对外则以兄妹相称。而老实巴交的丈夫宁某由于长年在外打工,一直被蒙在鼓里。
情夫盯上情妇女儿
不知从何时开始,苏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久就将辛苦积攒的几万元积蓄赌输了,还欠了债。
2006年5月的一天,苏某央求谭某说:“我最近赌钱经常输,我听别人说,要找个处女‘开苞见红’才会赢钱,你的小女儿长得不错,你觉得如何?”谭某的小女儿冰冰(化名)是1996年6月出生的,当时还不到10岁。后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谭某回忆说,最初听到苏某的要求,她觉得非常荒唐,便断然回绝。不过,苏某不死心,继续软磨硬泡,最终,她鬼使神差地答应了。
2006年5月、2007年7月、2008年3月,谭某三次带着小女儿冰冰来到苏某宿舍或县城一旅社,准备供苏某奸淫。因冰冰年龄太小,稚气十足,苏某最终不忍下手。
之后,苏某又盯上了谭某的大女儿——1994年7月出生的丽丽(化名)。谭某便回家做起了丽丽的工作。案发后,谭某供称,当时丽丽一听,惊恐不已,死活不答应,她就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喝农药自杀,留下弟弟和你!”年幼的丽丽很依恋母亲,害怕母亲真的去寻死,就哭哭啼啼地答应了。
亲生母亲送女儿“入虎口”
2007年2月4日下午,谭某把大女儿丽丽带到苏某事先开好的客房内,苏某企图脱丽丽的裤子,但丽丽极力反抗,他没有得逞。
当年3月3日,谭某再次带丽丽到苏某在招待所开好的房间。丽丽十分恐惧,不肯就范,谭某就用打骂、恐吓方式威逼女儿。苏某把丽丽推倒在床上,丽丽拼命反抗,谭某就帮按住女儿的双手……丽丽凄厉地哭喊,谭某竟捂住女儿的嘴巴。事后,苏某给了谭某200元。
7天后,谭某又带丽丽到苏某事先开好的客房内。事后,苏某给了谭某300元,谭某拿着这300元钱,带着丽丽上街买了一辆256元的自行车,以“安抚”女儿。之后,苏某便多次叫谭某带丽丽到自己的宿舍或灵山县某酒店等地供他“享用”。
为了达到长期占有丽丽的目的,苏某还叫谭某把丽丽转到他所在的镇中学就读,由他负责丽丽的学费和伙食费。谭某欣然答应,并积极为女儿办理了转学手续。转学后,苏某多次对丽丽实施奸淫。
牺牲女儿只为讨好情夫
谭某为何如此狠心?谭某事后称,她想通过牺牲女儿笼络情夫,以免他在外面拈花惹草。
今年5月,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以暴力、胁迫手段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谭某多次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苏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且拒不认罪,在本案中是主犯,应按照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谭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谭某有期徒刑4年。
十几年前便红杏出墙
今年38岁的谭某是浦北县小江镇塘胜村人,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1年,她经人介绍与丈夫宁某结婚。
1993年春节刚过,谭某随着丈夫前往北海打工。丈夫在工地做泥水工,谭某则在工地负责工友们的伙食。闲暇之余,谭某认识了同样在北海打工的老乡——来自浦北县龙门镇的苏某。36岁的苏某明知谭某已婚,仍然不顾一切,对谭某展开了热烈追求。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勾搭在了一起。第二年,谭某和苏某先后回到浦北。
十多年来,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对外则以兄妹相称。而老实巴交的丈夫宁某由于长年在外打工,一直被蒙在鼓里。
情夫盯上情妇女儿
不知从何时开始,苏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久就将辛苦积攒的几万元积蓄赌输了,还欠了债。
2006年5月的一天,苏某央求谭某说:“我最近赌钱经常输,我听别人说,要找个处女‘开苞见红’才会赢钱,你的小女儿长得不错,你觉得如何?”谭某的小女儿冰冰(化名)是1996年6月出生的,当时还不到10岁。后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谭某回忆说,最初听到苏某的要求,她觉得非常荒唐,便断然回绝。不过,苏某不死心,继续软磨硬泡,最终,她鬼使神差地答应了。
2006年5月、2007年7月、2008年3月,谭某三次带着小女儿冰冰来到苏某宿舍或县城一旅社,准备供苏某奸淫。因冰冰年龄太小,稚气十足,苏某最终不忍下手。
之后,苏某又盯上了谭某的大女儿——1994年7月出生的丽丽(化名)。谭某便回家做起了丽丽的工作。案发后,谭某供称,当时丽丽一听,惊恐不已,死活不答应,她就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喝农药自杀,留下弟弟和你!”年幼的丽丽很依恋母亲,害怕母亲真的去寻死,就哭哭啼啼地答应了。
亲生母亲送女儿“入虎口”
2007年2月4日下午,谭某把大女儿丽丽带到苏某事先开好的客房内,苏某企图脱丽丽的裤子,但丽丽极力反抗,他没有得逞。
当年3月3日,谭某再次带丽丽到苏某在招待所开好的房间。丽丽十分恐惧,不肯就范,谭某就用打骂、恐吓方式威逼女儿。苏某把丽丽推倒在床上,丽丽拼命反抗,谭某就帮按住女儿的双手……丽丽凄厉地哭喊,谭某竟捂住女儿的嘴巴。事后,苏某给了谭某200元。
7天后,谭某又带丽丽到苏某事先开好的客房内。事后,苏某给了谭某300元,谭某拿着这300元钱,带着丽丽上街买了一辆256元的自行车,以“安抚”女儿。之后,苏某便多次叫谭某带丽丽到自己的宿舍或灵山县某酒店等地供他“享用”。
为了达到长期占有丽丽的目的,苏某还叫谭某把丽丽转到他所在的镇中学就读,由他负责丽丽的学费和伙食费。谭某欣然答应,并积极为女儿办理了转学手续。转学后,苏某多次对丽丽实施奸淫。
牺牲女儿只为讨好情夫
谭某为何如此狠心?谭某事后称,她想通过牺牲女儿笼络情夫,以免他在外面拈花惹草。
今年5月,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以暴力、胁迫手段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谭某多次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苏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且拒不认罪,在本案中是主犯,应按照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谭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谭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