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幼女与15岁男友同居 少年涉嫌强奸罪被公诉
不久前,英国13岁男孩阿尔菲·帕顿与15岁女友仙黛尔生下一女,让世人震惊。然而,在苏州也发生了一起让人咋舌的事情,年仅12岁的六年级女生小梅与一名辍学的15岁少年张某谈起了恋爱,多次偷吃禁果后,小女孩离家与张某同居……日前,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12岁幼女和15岁辍学少年“谈恋爱”
小梅和张某都是外地人,双方父母在苏州打工。两年前,小学毕业的张某被接到苏州读书,上了初中后,张某的学习成绩一直很不理想。他没有动脑筋学习,把成绩赶上去,却喜欢上打游戏,钻网吧聊天。因父母忙于打工赚钱,疏于管教,张某玩心越来越重,初二便辍学回家,游手好闲起来。
去年暑假期间,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某认识了正在小学读书的小梅。没想,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像情侣一样难舍难分,经常一起上网、逛街。
春节前,双方父母的“错误”决定,加速了“悲剧”的上演。张某的父母回家过年,而张某被留在了苏州。恰巧,小梅也没有跟父母回老家。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看管,小梅和张某在一起时,两人更肆无忌惮起来,偷吃了禁果。多次过后,元月下旬,小梅干脆搬到了张某那里居住,俨然像“夫妻”一样生活起来。
回来找不到女儿,也迟迟不见女儿回家,小梅的家人慌了,报警求助寻找“失踪”的小梅。后来,警方在张某的租住地找到了小梅。得知女儿是和一名辍学的中学生私奔,并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小梅的家人惊呆了。
面对警方的调查,张某却不知自己和小梅发生关系是涉嫌犯罪,还说:“谈恋爱有什么错?”张某认为,小梅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不是他强迫的,不应该算是强奸。张某还透露,两人还曾谈起以后要结婚的事。
少年偷吃禁果涉嫌强奸罪
据了解,目前,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苏州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某明知小梅只有12岁,却多次发生性关系,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不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认为,刑法所称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以及反抗防卫能力等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一般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强奸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幼女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但,张某才15岁,是少年,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张某虽然构成涉嫌强奸罪,却应从轻减轻处罚。”
“要是小梅已满14周岁,张某就不涉嫌犯罪了。”严律师说,因此,该案与英国13岁男孩与15岁女友生下一女之事截然不同。
专家呼吁家长加强孩子青春期教育
12岁的小梅和15岁的张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同居,对于这一现象,中华心理教育网负责人、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呼吁:“广大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青春期教育,来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以免孩子误入歧途,在心理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张纯说,小梅和张某都正值青春期,青春期的孩子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而且对社会上很多事物都有一定的兴趣。同时,青春期的孩子也是正值仇亲期,会对父母的言行和管教存在一定的排斥,有不少意见。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是外乡人,到了苏州一切都很陌生,需要不断探索。家长又忙于生计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沟通,于是孩子会采取上网、打游戏等方式来宣泄家长和学习上的压力。
“双方家长都回乡过节,把两个未成年孩子丢在苏州,家长这一做法是有问题的。”张纯说,两个孩子以前通过上网、玩耍来宣泄压力,但因家长沟通渠道不畅通,加上管教方式不能满足孩子的内心需求,特别是12岁女孩离开父母的庇护,会处于一种恐慌的状态,张某也同样如此,于是难免促使两个孩子走到一起。“这既是心理上的需求,也是生理上的需求。”
张纯说,因青春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期,如家长不能正确给予引导,会让孩子出现行为偏差。“这一点,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对在校学生不单要开展生理教育,还要进行心理教育。”
12岁幼女和15岁辍学少年“谈恋爱”
小梅和张某都是外地人,双方父母在苏州打工。两年前,小学毕业的张某被接到苏州读书,上了初中后,张某的学习成绩一直很不理想。他没有动脑筋学习,把成绩赶上去,却喜欢上打游戏,钻网吧聊天。因父母忙于打工赚钱,疏于管教,张某玩心越来越重,初二便辍学回家,游手好闲起来。
去年暑假期间,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某认识了正在小学读书的小梅。没想,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像情侣一样难舍难分,经常一起上网、逛街。
春节前,双方父母的“错误”决定,加速了“悲剧”的上演。张某的父母回家过年,而张某被留在了苏州。恰巧,小梅也没有跟父母回老家。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看管,小梅和张某在一起时,两人更肆无忌惮起来,偷吃了禁果。多次过后,元月下旬,小梅干脆搬到了张某那里居住,俨然像“夫妻”一样生活起来。
回来找不到女儿,也迟迟不见女儿回家,小梅的家人慌了,报警求助寻找“失踪”的小梅。后来,警方在张某的租住地找到了小梅。得知女儿是和一名辍学的中学生私奔,并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小梅的家人惊呆了。
面对警方的调查,张某却不知自己和小梅发生关系是涉嫌犯罪,还说:“谈恋爱有什么错?”张某认为,小梅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不是他强迫的,不应该算是强奸。张某还透露,两人还曾谈起以后要结婚的事。
少年偷吃禁果涉嫌强奸罪
据了解,目前,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苏州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某明知小梅只有12岁,却多次发生性关系,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不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认为,刑法所称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以及反抗防卫能力等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一般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强奸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幼女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但,张某才15岁,是少年,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张某虽然构成涉嫌强奸罪,却应从轻减轻处罚。”
“要是小梅已满14周岁,张某就不涉嫌犯罪了。”严律师说,因此,该案与英国13岁男孩与15岁女友生下一女之事截然不同。
专家呼吁家长加强孩子青春期教育
12岁的小梅和15岁的张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同居,对于这一现象,中华心理教育网负责人、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呼吁:“广大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青春期教育,来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以免孩子误入歧途,在心理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张纯说,小梅和张某都正值青春期,青春期的孩子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而且对社会上很多事物都有一定的兴趣。同时,青春期的孩子也是正值仇亲期,会对父母的言行和管教存在一定的排斥,有不少意见。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是外乡人,到了苏州一切都很陌生,需要不断探索。家长又忙于生计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沟通,于是孩子会采取上网、打游戏等方式来宣泄家长和学习上的压力。
“双方家长都回乡过节,把两个未成年孩子丢在苏州,家长这一做法是有问题的。”张纯说,两个孩子以前通过上网、玩耍来宣泄压力,但因家长沟通渠道不畅通,加上管教方式不能满足孩子的内心需求,特别是12岁女孩离开父母的庇护,会处于一种恐慌的状态,张某也同样如此,于是难免促使两个孩子走到一起。“这既是心理上的需求,也是生理上的需求。”
张纯说,因青春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期,如家长不能正确给予引导,会让孩子出现行为偏差。“这一点,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对在校学生不单要开展生理教育,还要进行心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