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7名业主状告开发商小区设施不配套
贺某等77名“景欣园”小区业主,因认为开发商未依照售房时的承诺,向业主提供天然气、24小时生活热水、独立供暖系统等多项配套设施,而将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民望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民望公司为业主接通天然气,但驳回了业主的其他诉求。
本案双方均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近日,二中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业主:小区设施不配套
2006年11月,贺某等77名业主诉至一审法院称,他们于2001年购买了民望公司开发的通州区“景欣园”小区商品房,现入住已久。但民望公司至今仍未依照售房时的承诺,向其提供天然气、24小时生活热水、独立供暖系统、防盗监控设备、儿童中心、老年活动站及宽带等多项配套设施。
同时,业主们认为,民望公司提供的绿地、底商、小区道路、自行车位、停车位等多处公建面积不足。
此外,民望公司在业主入住时还多收取了32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故原告起诉要求民望公司依约提供上述配套设施,并返还已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320元。
被告:已过诉讼时效期
而被告民望公司则辩称,贺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且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该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是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代收。该公司已就开通天然气及提供24小时热水问题,对业主进行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需接通天然气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民望公司负有为业主开通天然气的义务。在业主入住时,因市政管道尚未铺设到小区外,景欣园小区不具备接通天然气的条件。
但2004年底市政天然气管道已铺设完毕,现景欣园小区已具备接通天然气的条件,故贺某等业主要求民望公司为其接通天然气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未就其他请求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未在入住后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民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20日内,为贺某等业主所购房屋接通天然气,同时判决驳回了贺某等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贺某等77人及民望公司均不服原判,上诉至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