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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标榜“e夜情” 白领照片遭移植惨变浪荡女(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新快报   发布者:社会编辑
热度118票  浏览4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6月05日 16:39
  ●投诉无门,多方交涉均未能将其撤掉  

  ●不堪其扰,最怕同事怀疑品德有问题

  自己在QQ空间“仅供好友分享”的私人照片竟被莫名其妙地挂到了白领交友网,成了号称浪荡女的“玉照”。最近,白领曾小姐(化名)遇到这件烦心事后,无论尝试发邮件跟网站客服沟通还是报警处理,都仍然无法撤掉网上的这张照片。一向非常传统的她目前最担心的就是别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她。  

  去年7月,在东莞某公司上班的曾小姐与朋友到上海旅游,在黄浦江边,她拍了一张单人照,“照片拍得很不错,背景也很漂亮,我很喜欢这张照片。”曾小姐说,回家后她就将这张相片上传到QQ空间里,设为“仅供好友分享”,也就是说浏览者须凭密码才能进入。
曾小姐拍于上海的照片。  
网友"大漠""移植"的就是上面曾小姐这张拍于上海的照片。

  今年5月24日,在公司上班的曾小姐突然接到同事的电话:“在交友网站上看到一张你(指曾小姐)的照片,你不会也暗地里上交友网吧?”吃惊不小的曾小姐根据朋友提示找到这家叫“心意网”的交友网站,发现自己的照片确实被一名网名叫“大漠”的网友盗用了,而令曾小姐怒火中烧的是,“大漠”还配有类似“一夜情”的低俗交友简介:“第一次见面,如果喜欢,可以拥抱接吻。”  

  据曾小姐介绍,她的QQ空间一直都是加密的,而QQ好友除了同事、同学、家人外并没其他人,曾小姐对照片外泄感到莫名其妙。  

  为了撤掉这张玉照,曾小姐想尽了办法。5月24日下午,曾小姐写了封电子邮件发送到这个交友网站的客服邮箱,要求网站撤掉照片,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5月28日下午,曾小姐打了110报警并随后再打电话向当地网警报案,均被告知无法受理。  

  前天下午,记者将一份采访提纲发到这家网站的客服邮箱,但直到截稿时止,仍没得到这家网站的任何回应。  

  记者调查  

  交友网大胆标榜“e夜情”  

  到处充满挑逗性语言,让人想入非非
  

  前天,记者根据曾小姐提供的网址www.xinyi001.com 登录这家“心意网”发现,这是一家同城异性交友网站。网站在首页显眼处标着“这是一个白领交友网站,真人真照片,真诚交流,让寂寞、开放、压力大的年轻白领找到同城的彼此……”字样。记者随后注册了一个账号并登录发现,在交友目的选项里只有四个选择,即“找e夜情、找×伴侣、找情人、以上都可以”。登录网站后,在用户界的显眼位置记者看到了“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娇躯空对月”的广告词。  

  随后,记者找到了盗用曾小姐照片的网友“大漠 ”的个人界面,果然发现“第一次见面,如果喜欢,可以拥抱接吻”的字眼。曾小姐生气地告诉记者,个人介绍里的信息,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她不可能这么轻浮。随后,记者随意查看了多个已注册用户发现,几乎所有已注册者的交友目的都是寻找一夜情、短期关系、恋人等。据了解,在这家“心意网”上注册是免费的,无须实名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只要注册即可随意上传照片,而免费注册的账号无法获取“同城异性”的联系方式,只有交钱成为VIP用户才能查看对方的联系方式,但要成为VIP用户则须按时间长短缴纳100元到500元不等的费用。  

  对话曾小姐  

  只希望撤照道歉
  

  记者:照片是怎么被偷的?  

  曾小姐:存在QQ空间里,虽然加了密,但对好友是开放的。估计是QQ好友查看照片后复制流传出去了。  

  记者:知道照片被"移植"后,生气吗?  

  曾小姐:我当时气疯了。我想尽办法了都无法撤掉这张照片,如果被我家人知道,都不知道怎么交代了。我出身于一个书香世家,这件事被我的朋友们知道的话,他们肯定会怀疑我的品德有问题。我希望网站能尽快将我的照片撤下来,我不需要他们赔偿,只希望他们能够道歉。  

  多数人QQ空间不设防  

  私家照可随意复制,给恶意“移植”提供了方便
  

  记者调查发现,其实许多人私家照外泄都是因为QQ空间不设防或者设防不严密。昨天下午,记者随意打开近20名朋友、网友的QQ空间,发现一半以上的个人空间都没有加密,浏览者可随意进入这些无加密QQ空间相册复制照片。而进入朋友、网友的QQ空间后,又可通过其“好友秀”进入更多人的QQ空间获取照片,很多帅哥、靓女照片信手拈来。  

  律师说法  

  曾小姐的遭遇是一个典型的被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个案。首先,网站在未经曾小姐允许的情况下即以其肖像作为交友网站的个人照片,这已构成了对不特定公众的欺诈,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其次,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张照片,毫无疑问已侵犯了曾小姐的肖像权。曾小姐有权依法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时,曾小姐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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