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踪被认定死亡 13年后现身欲离婚
昨日本报接到报料称,都江堰一位失踪13年、已被公安机关宣布为死亡人口的女子,突然现身。记者迅速赶往都江堰了解情况,得知1996年该妇女在与丈夫到三门峡打工后不辞而别。她提出要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丈夫却向她索赔10万元。
他 13年来我一直在找她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在都江堰天马镇金陵村7组找到46岁的叶国富。他将寄放在亲戚家里的户口薄翻出来,上面赫然写着:“刘建军 女与户主(叶国富)关系夫妻”。“在2007年时已经宣告她是死亡人口了。前几天她突然通过律师,表示要和我离婚。咋个死都死了的人还要和我离婚呢?”叶国富很惊奇。
他介绍,他是个泥水匠,1996年,他和妻子刘建军一起去三门峡打工,当年8、9月份,有天他出去做事回到暂住地后,发现妻子不见了,桌上有张纸条,妻子留言说自己要回家去看母亲。此后他就再也没有见过妻子,但他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直到《死亡证明书》下来。
该组组长高国建表示,2007年都江堰市公安局宣布刘建军为死亡人口,并开具了《死亡证明书》,由他们转交给了叶国富。但是在地震中,该《死亡证明书》遗失了。
她 不知自己是“死亡人口”
随后记者连夜来到温江玉石乡金马村4组,昨晚9时许,终于见到刘建军。今年46岁的刘建军头发花白,脸色蜡黄,显得格外苍老。她说,去年12月她突然接到母亲病危的电话,于是急忙从郑州赶回温江老家,也想趁机和叶国富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今年2月,她找了位姓郭的律师,帮其办理离婚事宜,而郭律师发现,刘建军结婚证上的名字为“刘建均”,郭律师去都江堰市公安局查看档案,才知她因失踪数年,已被宣告死亡。
“我们之间根本没有感情。”刘建军说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她说,在1996年到三门峡市打工时,两人还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随后她就离开河南到了四川,四处打工。
他 要离 先赔10万“寻找费”
叶国富表示,如果妻子坚持离婚,他就要向她索赔10万元,作为这么多年来寻找她所付出的代价。而女方刘建军则表示,自己根本不亏欠对方什么,不会赔偿。并表示,今日就会出门打工。只希望尽早将自己的“死亡宣告”撤消。
○相关链接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记者 龚雪燕 实习生 李诗敏 摄影 韩杰
○相关新闻
几天无音讯 妻子急寻夫
(记者 彭博喜 实习生谢振宇)昨日,龙泉驿区大面镇的廖女士致电本报,希望帮助她寻找失踪已两天的丈夫苏天明。她称丈夫今年45岁,身体和精神都很正常。本月3日中午,两人一起到川师大东区附近一亲戚家吃饭、喝茶,中途丈夫称要先回家便离开了。当晚,廖女士发现丈夫一直未回家,也未带手机。4日,廖女士向大面镇派出所报了警。
他 13年来我一直在找她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在都江堰天马镇金陵村7组找到46岁的叶国富。他将寄放在亲戚家里的户口薄翻出来,上面赫然写着:“刘建军 女与户主(叶国富)关系夫妻”。“在2007年时已经宣告她是死亡人口了。前几天她突然通过律师,表示要和我离婚。咋个死都死了的人还要和我离婚呢?”叶国富很惊奇。
他介绍,他是个泥水匠,1996年,他和妻子刘建军一起去三门峡打工,当年8、9月份,有天他出去做事回到暂住地后,发现妻子不见了,桌上有张纸条,妻子留言说自己要回家去看母亲。此后他就再也没有见过妻子,但他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直到《死亡证明书》下来。
该组组长高国建表示,2007年都江堰市公安局宣布刘建军为死亡人口,并开具了《死亡证明书》,由他们转交给了叶国富。但是在地震中,该《死亡证明书》遗失了。
她 不知自己是“死亡人口”
随后记者连夜来到温江玉石乡金马村4组,昨晚9时许,终于见到刘建军。今年46岁的刘建军头发花白,脸色蜡黄,显得格外苍老。她说,去年12月她突然接到母亲病危的电话,于是急忙从郑州赶回温江老家,也想趁机和叶国富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今年2月,她找了位姓郭的律师,帮其办理离婚事宜,而郭律师发现,刘建军结婚证上的名字为“刘建均”,郭律师去都江堰市公安局查看档案,才知她因失踪数年,已被宣告死亡。
“我们之间根本没有感情。”刘建军说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她说,在1996年到三门峡市打工时,两人还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随后她就离开河南到了四川,四处打工。
他 要离 先赔10万“寻找费”
叶国富表示,如果妻子坚持离婚,他就要向她索赔10万元,作为这么多年来寻找她所付出的代价。而女方刘建军则表示,自己根本不亏欠对方什么,不会赔偿。并表示,今日就会出门打工。只希望尽早将自己的“死亡宣告”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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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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