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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10岁女孩遭掏肠强奸续:疑犯被判死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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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71票  浏览54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2月03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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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9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董长友强奸小玉(化名)一案,审判长王芙当众宣读了判决书:“被告人董长友无视国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为发泄其淫欲而摧残幼女的性器官,致被害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董长友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董长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随后了解到,小玉的父亲不满意判决结果,已经提出上诉。

检方指控董长友犯强奸罪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长友于2006年9月20日6时许,在骑自行车送被害人小玉去上学途中,将小玉挟持到沈阳英城子村和拉古八队的交叉路口附近的玉米地深处,对其施以奸淫,尔后用手伸进小玉的阴道内抓抠,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小玉重伤,五级伤残的后果。被告人董长友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长友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董长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住院期间营养费用6.037万元。
悲愤的受害女童父母。摄影汪兴宇 图片来源:沈阳晚报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和潘菲琼出庭进行了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玉的父亲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辽宁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森、吕玉蒙、被告人董长友及其辩护人金江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 检方指控属实

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董长友骑自行车行至抚顺县拉古乡拉古村,与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小玉相遇,小玉怕上学迟到而请求董骑车带一程,董答允并用自行车带小玉向小玉的学校方向行驶。当骑至通往沈阳英城子和拉古八队的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告人董长友以解手为由将自行车拐进路边玉米地间的小路,将小玉挟持至玉米地深处,两次对小玉施以残害后逃离现场。小玉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玉阴道裂伤,会阴Ⅲ度裂伤,盆底及盆腔腹膜破裂为重伤;盆底及盆腔腹膜裂伤致活动出血,需手术治疗为重伤。经伤残鉴定:小玉系因会阴部被他人损伤,造成阴道裂伤,会阴Ⅲ度裂伤,盆底及盆腔腹膜裂伤,伤残为五级。被告人董长友于案发次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时,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庭审中所提供的医药费收据等证据亦经庭审质证,确认由于被告人董长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小玉造成了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3446万元,残疾赔偿金4.428万元,护理费1563.91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540元,共计经济损失6.037万元。

依法判决 犯强奸罪判处死缓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被告人董长友对被害人施以奸淫过程中,因其淫欲没有得到满足,而用手指抠被害人阴道,其行为应视为强奸行为的继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认定为系因强奸致被害人重伤,依我国刑法理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致被害人重伤属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故此案应以强奸罪一罪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长友犯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指控被告人董长友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支持。

对民事原告人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意见,已经法庭庭审查实,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董长友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玉经济损失6.037万元。

服从判决董长友表示不上诉

听到审判长王芙宣读的判决后,记者看到,矮小的董长友身体轻微地晃动了一下,始终面无表情的他嘴角抽动了一下。宣读判决书后,审判长王芙当庭问董长友是否听清楚判决,董长友回答听清楚了,审判长王芙问董长友是否要求上诉?董长友低下了头说:“我不上诉。”

审判长王芙询问辽宁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玉蒙为什么小玉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小玉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上诉?吕玉蒙回答小玉的父亲由于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无法出庭,至于其是否申请上诉还需征求对方的意见。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小玉的父亲不满意判决结果,已经提出上诉。

群众建议董长友应该判死

“听说要公开宣判摧残小玉的那个恶棍,我一清早就从乡下赶到市里来了,为的是要亲眼看到这个恶棍的下场,这个家伙太没有人性了,他简直就不是人,我们老百姓建议判处他死刑。”李老汉告诉记者。他是抚顺县拉古乡的农民,他专程来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目的就是要看法律如何判决这个糟蹋11岁幼女的罪犯。

董长友其人

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今年51岁的董长友仅有小学文化,没有职业的他住在抚顺市望花区田屯街有机化工厂住宅。该人劣迹斑斑,1979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2年因盗窃罪被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1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4 月12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5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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