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爆炸案主犯张显光 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组图)
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对张显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显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震动沈城的“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被告人张显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十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
2006年12月1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几百名群众到厅观看。 张显光被押进法庭
张显光在死刑通知书上按手印
2006年12月1日,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沈阳几百名群众到厅观看
张显光被押出法庭 张显光的犯罪事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张显光与冯洪刚(男,卒年41岁)同住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青委,原系邻居,后张搬走。1988年3月,张劳动教养释放后,因落户口时未找到户籍证明,怀疑被冯拿走并对他人说其是劳动教养在逃人员,而对冯怀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时许,张路经冯家,将冯家玻璃砸碎后欲离开,冯从家中追出,二人发生厮打,张持尖刀朝冯腹部连刺数刀, 致被害人冯洪刚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张显光作案后潜逃。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均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他人钱财,跟踪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被害人,女,时年45岁)并观察侯回家路线。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分别携带铁锤、自制枪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凤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张显明持铁锤击打侯的头部,将侯打倒在地,抢走被害人侯延凤尼龙绸兜子一个,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抢赃款被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预谋抢劫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被害人,女,卒年44岁)钱财,由张显明购买摩托车,张显光与张显辉骑摩托车跟踪韩回家路线。1999年12月18日17时30分许,张显辉、张显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韩家楼下车库守候。当韩与张微微(被害人,女,18岁)乘坐田广明(被害人,男,30岁)的车到达下车时,张显辉持猎枪向韩开一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张、田各开了一枪,抢走皮包及布包各一个,内有人民币1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韩祥华被猎枪击中,致左肺损伤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张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田广明右大腿损伤为轻伤。所抢钱款被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货款,多次跟踪张书判(男,时年46岁)回家路线。200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携带猎枪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 54号南院东侧胡同内守候。当张书判和妻子马连凤(时年45岁)行至此地时,三人持猎枪向张书判、马连凤连开数枪,张书判欲逃脱时张显明用猎枪柄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抢走帆布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马连凤腰部霰弹创,内脏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张书判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内金属异物留存,为轻伤。所抢赃款被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烟行个体业户货款,多次跟踪个体业户李秀华(被害人,女,卒年46岁)及丈夫刘纯生回家路线。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李彦斌在李秀华回家的途经处,用事先约定的暗语"姐姐已回家,请下楼接她"给张显明打传呼。张显光和张显明即到李秀华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凯祥三街3号3单元二楼缓步台处守候,张显辉在楼外接应。当李秀华回到一楼自家门前开门时,张显明持猎枪向李秀华背部开一枪,致被害人李秀华双肺及胸主动脉损伤,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并抢走兜子一个,内装有人民币2.7万元。所劫赃款被四人挥霍。
2000 年年未,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11号的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运钞车上的营业款,并多次跟踪运钞车行驶路线,掌握送款时间、人员和警戒情况,购买军用大衣、绒线帽、脖套、尖刀等作案工具。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显辉按照事先预谋租乘李俊(被害人,男,卒年36岁)驾驶的辽AG2595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附近,与在此等候的张显光、张显明会合。当李俊下车到车后备箱为张显辉取自行车时,张显明持铁棒击打李俊的头部,被李躲开。张显光持猎枪朝李俊开一枪,由于哑弹未击响。李俊逃出五六米远时,张显光与张显辉追上,张显辉按住李俊的手,张显光持刀朝李俊颈部、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李俊被刺破主动脉、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及左肺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三人将被害人李俊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内,由张显辉将车开回暂住处停放,准备在抢劫邮政储蓄所时所使用。
2001 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携带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驾驶所抢的辽AG2595号出租车到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附近,由李彦斌按事先约定看守不熄火的出租车,以备作案后逃跑时使用。8时20分,沈阳市邮政局辽A83973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赵国庆(男,42 岁,送款员)、申科(男,31岁,押运人)下车往储蓄所送款,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持猎枪向赵、申各开一枪,将赵、申二人击伤倒地。当运钞车司机吴恩儒下车查看时,张显明持猎枪向吴开枪。张显光和张显辉将两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80.981927万元。之后,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乘李彦斌看守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由张显辉将车抛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赵国庆胸部、腰部的损伤为重伤、腹部皮肤擦伤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申科头面部损伤为重伤。所抢赃款除分给李彦斌1.2万元外,余款被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制造爆炸事件,抢劫银行运钞车上营业款。张显辉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从王福友(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雷管40余枚、硝铵炸药40管,并与李彦波将雷管、炸药携带到沈阳市。张显辉又购买摩托车电瓶、汽车遥控器、鞋掌钉、塑料饭盒等制作爆炸装置的物品。张显光与张显明研制、组装成爆炸装置后,与张显辉进行爆炸实验。同时,由李彦波购买了纸盒箱、胡椒粉等以备作案时装钱使用和防止警犬追踪。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多次骑自行车、摩托车跟踪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行驶路线,掌握送取款时间和押运警力,预谋在运钞车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2号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取款时,制造爆炸事件,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上钱款。
2003年1月18 日9时许,张显明按事先预谋租乘张晶阳(被害人,男,卒年36岁)驾驶的辽AL5041号红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按预谋约定在沈阳市大二环通往"怪坡" 复线道口接张显光和张显辉、李彦波上车。当车行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怪坡"附近时,张显光在车内持猎枪向张晶阳后背开一枪,张显明惟恐张晶阳不死,又掐颈部,张显光还用张晶阳的裤腰带勒颈部,致被害人张晶阳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显光等人将张晶阳尸体抛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乡前屯村村西苇塘内,将车开走,作为作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携带爆炸装置、猎枪、尖刀及胡椒粉等,驾驶劫取的辽AL5041号微型面包车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南侧胡同内停放。张显明将绑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放在大东区东顺城街与北顺城路交汇处闹市区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17时50分许,沈阳市商业银行辽 AR0787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押运员刘伟(被害人,男,卒年24岁)、经济警察赵洁(男,30岁)、杨海山(男,32岁)在车旁警戒。当储蓄所工作人员王宏海(被害人,男,卒年25岁)拿着钱袋和经济警察刘雪森(男,31岁)从储蓄所出来,银行解款人员宾华(男,42岁)打开运钞车上的保险柜门,欲往保险柜内装储蓄所营业款时,张显辉启动遥控器引发爆炸装置,造成爆炸,王宏海、刘伟当场被炸死,宾华、刘雪森、赵洁、杨海山及储蓄所更夫张恩涛(男,48岁)等人被炸伤。运钞车司机袁传友(被害人,男,卒年40岁)下车查看时,张显光及张显辉分别持猎枪朝袁头部、肩部各开一枪。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将四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220.778494万元,并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后将车抛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王宏海、刘伟因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袁传友因头部枪弹创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刘雪森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宾华、杨海山、张恩涛的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赵洁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追缴赃款190余万元,已返还被劫单位,余款被四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案后潜逃,于2006年8月8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震动沈城的“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被告人张显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十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
张显光在死刑通知书上按手印
2006年12月1日,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宣判死刑立即执行,沈阳几百名群众到厅观看
张显光被押出法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张显光与冯洪刚(男,卒年41岁)同住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青委,原系邻居,后张搬走。1988年3月,张劳动教养释放后,因落户口时未找到户籍证明,怀疑被冯拿走并对他人说其是劳动教养在逃人员,而对冯怀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时许,张路经冯家,将冯家玻璃砸碎后欲离开,冯从家中追出,二人发生厮打,张持尖刀朝冯腹部连刺数刀, 致被害人冯洪刚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张显光作案后潜逃。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均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他人钱财,跟踪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被害人,女,时年45岁)并观察侯回家路线。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分别携带铁锤、自制枪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凤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张显明持铁锤击打侯的头部,将侯打倒在地,抢走被害人侯延凤尼龙绸兜子一个,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抢赃款被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预谋抢劫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被害人,女,卒年44岁)钱财,由张显明购买摩托车,张显光与张显辉骑摩托车跟踪韩回家路线。1999年12月18日17时30分许,张显辉、张显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韩家楼下车库守候。当韩与张微微(被害人,女,18岁)乘坐田广明(被害人,男,30岁)的车到达下车时,张显辉持猎枪向韩开一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张、田各开了一枪,抢走皮包及布包各一个,内有人民币1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韩祥华被猎枪击中,致左肺损伤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张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田广明右大腿损伤为轻伤。所抢钱款被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货款,多次跟踪张书判(男,时年46岁)回家路线。200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携带猎枪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 54号南院东侧胡同内守候。当张书判和妻子马连凤(时年45岁)行至此地时,三人持猎枪向张书判、马连凤连开数枪,张书判欲逃脱时张显明用猎枪柄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抢走帆布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马连凤腰部霰弹创,内脏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张书判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内金属异物留存,为轻伤。所抢赃款被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烟行个体业户货款,多次跟踪个体业户李秀华(被害人,女,卒年46岁)及丈夫刘纯生回家路线。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李彦斌在李秀华回家的途经处,用事先约定的暗语"姐姐已回家,请下楼接她"给张显明打传呼。张显光和张显明即到李秀华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凯祥三街3号3单元二楼缓步台处守候,张显辉在楼外接应。当李秀华回到一楼自家门前开门时,张显明持猎枪向李秀华背部开一枪,致被害人李秀华双肺及胸主动脉损伤,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并抢走兜子一个,内装有人民币2.7万元。所劫赃款被四人挥霍。
2000 年年未,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11号的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运钞车上的营业款,并多次跟踪运钞车行驶路线,掌握送款时间、人员和警戒情况,购买军用大衣、绒线帽、脖套、尖刀等作案工具。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显辉按照事先预谋租乘李俊(被害人,男,卒年36岁)驾驶的辽AG2595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附近,与在此等候的张显光、张显明会合。当李俊下车到车后备箱为张显辉取自行车时,张显明持铁棒击打李俊的头部,被李躲开。张显光持猎枪朝李俊开一枪,由于哑弹未击响。李俊逃出五六米远时,张显光与张显辉追上,张显辉按住李俊的手,张显光持刀朝李俊颈部、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李俊被刺破主动脉、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及左肺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三人将被害人李俊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内,由张显辉将车开回暂住处停放,准备在抢劫邮政储蓄所时所使用。
2001 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携带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驾驶所抢的辽AG2595号出租车到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附近,由李彦斌按事先约定看守不熄火的出租车,以备作案后逃跑时使用。8时20分,沈阳市邮政局辽A83973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赵国庆(男,42 岁,送款员)、申科(男,31岁,押运人)下车往储蓄所送款,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持猎枪向赵、申各开一枪,将赵、申二人击伤倒地。当运钞车司机吴恩儒下车查看时,张显明持猎枪向吴开枪。张显光和张显辉将两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80.981927万元。之后,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乘李彦斌看守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由张显辉将车抛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赵国庆胸部、腰部的损伤为重伤、腹部皮肤擦伤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申科头面部损伤为重伤。所抢赃款除分给李彦斌1.2万元外,余款被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制造爆炸事件,抢劫银行运钞车上营业款。张显辉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从王福友(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雷管40余枚、硝铵炸药40管,并与李彦波将雷管、炸药携带到沈阳市。张显辉又购买摩托车电瓶、汽车遥控器、鞋掌钉、塑料饭盒等制作爆炸装置的物品。张显光与张显明研制、组装成爆炸装置后,与张显辉进行爆炸实验。同时,由李彦波购买了纸盒箱、胡椒粉等以备作案时装钱使用和防止警犬追踪。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多次骑自行车、摩托车跟踪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行驶路线,掌握送取款时间和押运警力,预谋在运钞车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2号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取款时,制造爆炸事件,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上钱款。
2003年1月18 日9时许,张显明按事先预谋租乘张晶阳(被害人,男,卒年36岁)驾驶的辽AL5041号红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按预谋约定在沈阳市大二环通往"怪坡" 复线道口接张显光和张显辉、李彦波上车。当车行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怪坡"附近时,张显光在车内持猎枪向张晶阳后背开一枪,张显明惟恐张晶阳不死,又掐颈部,张显光还用张晶阳的裤腰带勒颈部,致被害人张晶阳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显光等人将张晶阳尸体抛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乡前屯村村西苇塘内,将车开走,作为作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携带爆炸装置、猎枪、尖刀及胡椒粉等,驾驶劫取的辽AL5041号微型面包车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南侧胡同内停放。张显明将绑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放在大东区东顺城街与北顺城路交汇处闹市区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17时50分许,沈阳市商业银行辽 AR0787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押运员刘伟(被害人,男,卒年24岁)、经济警察赵洁(男,30岁)、杨海山(男,32岁)在车旁警戒。当储蓄所工作人员王宏海(被害人,男,卒年25岁)拿着钱袋和经济警察刘雪森(男,31岁)从储蓄所出来,银行解款人员宾华(男,42岁)打开运钞车上的保险柜门,欲往保险柜内装储蓄所营业款时,张显辉启动遥控器引发爆炸装置,造成爆炸,王宏海、刘伟当场被炸死,宾华、刘雪森、赵洁、杨海山及储蓄所更夫张恩涛(男,48岁)等人被炸伤。运钞车司机袁传友(被害人,男,卒年40岁)下车查看时,张显光及张显辉分别持猎枪朝袁头部、肩部各开一枪。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将四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220.778494万元,并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后将车抛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王宏海、刘伟因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袁传友因头部枪弹创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刘雪森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宾华、杨海山、张恩涛的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赵洁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追缴赃款190余万元,已返还被劫单位,余款被四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案后潜逃,于2006年8月8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