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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江苏移动话务员被杀,南京新闻媒体集体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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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474票  浏览665次 【共2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2月18日 15:29

  2月13日下午,南京龙江阳光广场的 江苏移动12580增值中心 一男性话务员(濮锐),到定淮门 江苏移动10086客服中心,杀死了里面的一女性话务员(朱洁),两人原是情侣。

  移动最可恨的,对员工开了紧急会议,说“话务员都是派遣合约的,不算移动正式员工,所以跟我们移动一点关系也没有!!!”

  并且封杀了南京所有的媒体!所有的南京网站,不允许我们说一句!没有一家电视台,报社敢出面报道 !!法制现场,零距离这些!!遇上稍微有些背景的单位,电视台完全不敢插手!

  呵呵,您移动财大气粗!您想一手遮天!!

  移动领导禁止员工谈论此事,相关媒体新闻均被删除。

  我想在移动工作的都知道, 大多数人,都不是移动本公司签定合同,而是与别的公司签定,外派到移动, 也就是属于最低层的劳动用工者!换句话说,这件事表明,在移动工作的大多数人 您的一切和移动基本没有任何关系,移动管不了你工作期间任何安全问题!! 死活,与他移动没有关系!呵呵,也就是在移动工作的人请注意,您连工地上的农民工的身份都不如!!!他的说法,你人死在移动公司,只是一个被害地点,你不属于移动人员!

  移动的责任就在于,自己的员工在岗期间,在工作地点被害身亡。虽然从技术角度讲,C类员工确实不算移动的正式员工,但从法律既成事实角度讲,她们无论工作、用餐都在移动公司,使用的通讯工具也是移动公司的,所穿服装、所领福利也都是移动公司的,这些都不能从事实角度否认她是移动公司员工。只是没有跟移动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协议。瞥开这种用工制度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定不谈,打个比方说,一个农民工,在工作的工地身亡,无论他与工地是否签定有劳动合同,都应视为正常劳动过程负伤身亡,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所以,移动有责任。有很大责任。

  这件事牵扯到事发单位即南京移动, 移动却一直推说研究中,连花圈都没有一个送来!!谈判时居然问家属,他们有什么责任???难道朱洁姐不是你移动工作人员?她在10086工作了5年!连一个抚慰的表示都没有??已经3天了啊!!姐遗体还在法医中心呀!!身上连件衣服都没有!,这叫人不心痛?人人都说入土为安,这样怎么入土??死不瞑目呀,家里人连续带他合了3次眼,才闭上啊!

  事实就是事实,干嘛不许说,新闻也有权报道,知情人也有权说出情况,

  想一手遮天啊~~~~~~

  有钱怎么了,财大气粗,吓不死人,央视大楼和陈水扁就是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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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4 08:34:41
移动zhegeza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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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9 22:30:39
真实的,我做移动也8年了,C类和A类工不是一个级别啊,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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