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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教授分手后向中年女友索赔21万 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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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12票  浏览1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22日 13:59
  晨报讯 9年前,已经年过六旬的李教授通过杂志征婚,与比他小24岁的余小姐相识,并从此相恋了7年。但最终,余小姐提出了分手。为此,李教授列出了7年来的“恋爱清单”,要求余小姐赔付总计21万余元的“恋爱费”。日前,他的诉讼请求因为缺乏证据印证,被普陀区法院驳回。

  李教授虽然年逾古稀,但性格开朗,思维活跃。2000年,丧偶多年的李教授为了排遣晚年寂寞,在《现代家庭》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希望有缘女子与他交往。不久,36 岁的余小姐与他相识。两人虽然年龄相差较大,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之后的几年内,李教授和余小姐像一对年轻的恋人一样约会、旅游,甚至还共同拍摄了情侣照。孰料这段感情最终还是没能持久,2007年6月,余小姐提出了分手。

  面对余小姐的分手请求,李教授顿觉无法接受。经过深思熟虑,李教授列出了自己7年来在两人感情生活中投入的“恋爱清单”,并要求余小姐签字确认,归还自己付出的21万余元“恋爱费”。可余小姐对此却只回复了一则手机短信,上面写的是:“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请走司法程序,谁索赔,谁举证……”。

  一怒之下,李教授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他不但拿出了一叠和余小姐拍摄的“订婚照”,还以“恋爱清单”中的明细,来证明自己在双方恋情中的高额投入。其中,从2002年至2007 年6月,仅仅是为了补贴余小姐失业时的生活所需,李教授每月就要支付对方2000元。而余小姐付出的,只不过是每月两次到李教授家和他相聚而已。李教授还指出,两人恋爱之初曾约定,一旦双方不结婚,余小姐收取的钱财当如数归还。

  余小姐则一口否认所谓的约定,并称照片是在热恋时拍的艺术照,不是“订婚照”。她认为,在七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相互并不存在索要钱款和生活费的事情。考虑到李教授付出较多,余小姐虽提出自愿补偿5000元,可李教授却坚持要拿回全额的“恋爱费”。

  其实,李教授和余小姐之间的诉讼争议,就是对债务请求权的不同理解。法院发现,李教授整理出来的“恋爱清单”,并不能印证他和余小姐之间有债权债务的关系。同时,考虑到常人的恋爱过程中,只要双方都投入了感情,各自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也合乎情理,所以在李教授和余小姐的“忘年交”期间,同样不能简单以不当获利来衡量双方的得失。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教授的诉请,但准许余小姐自愿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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