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有奖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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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5票  浏览6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4月28日 13:26


苏州市物价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有奖知识竞赛

  
竞赛活动说明 

一、竞赛时间 

    2008年4月22日至5月15日,公众可在此期间参赛答题,答题卡在5月15日前寄出有效(以当地邮戳为准)或在此期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参加竞赛,逾期无效。竞赛结果将于5月底6月初在苏州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 

二、竞赛内容 

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价格基本常识、价格典型案例等内容,本次竞赛题型共100道单选题(三选一)。 

三、竞赛方式 

本次竞赛面向全社会,采取群众自发答题的方式进行。竞赛题、答题卡通过苏州市物价局网站(http://www.wjj.suzhou.gov.cn)向社会公布,参赛者可下载答题卡后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参赛。 

四、竞赛规则 

    1.答题卡上必须填写的信息:①参赛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16岁以下公民填写户口本上的身份证编号;②详细通讯地址、邮编;③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填写错误、重复填写或空白,答题卡无效。主办单位对参赛者填写的信息严格保密。 

    2.试题后附答题卡,请在答题卡上答题,在试卷上直接答题无效。  

3.答题卡复印有效,但复印的答题卡必须与原样大小一致,不得缩放。 

  4.填写答题卡时,以电子邮件方式答题的,请将试题序号后的“○”打“√” ;以邮寄方式答题的,请在答题卡试题序号后的“○”上涂黑。 

5.答题卡填好后请寄:苏州市阊胥路115号,苏州市物价局信息处;邮编:215002。 以电子邮件传送答案的,收件信箱为:4409321@qq.com。 

6.根据竞赛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产生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如出现得分相同,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7.领奖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8.苏州市物价系统的干部职工可以参加竞赛,但不评奖。 

五、奖励办法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纪念奖若干名,并颁发获奖证书,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和纪念品。 


下载“竞赛活动说明”请点击下面图标。


http://www.wjj.suzhou.gov.cn/E_ReadNews.asp?NewsId=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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