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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有染 丈夫索要“绿帽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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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98票  浏览1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15日 14:51
  发现妻子与他人有染,丈夫难咽这口恶气,遂携尖刀登门算账,却意外将岳父杀死,被判无期徒刑。妻子提出离婚,可丈夫却提出索要50万元“戴绿帽”损失费。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丈夫要求“绿帽费”不获支持,但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少妻”外遇 丈夫怒杀岳父

  离婚独居的李某在沈阳经营些小买卖,结识在其门市部打工的小王后,李某对其百般照顾,还出资为小王的父母盖了房子。刚刚20岁出头的小王很是感动,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但两人年龄相差20多岁,婚后渐渐产生了矛盾。

  2006年4月,小王与他人有了婚外性行为,而且还怀孕了,她背着丈夫做了引产手术。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意外发现小王的怀孕化验单。在他的逼问下,小王承认有外遇了。李某顿时火冒三丈,并把妻子打回了娘家。

  2007年11月15日,李某携带尖刀来到小王娘家。一进屋就嚷着要把在外偷人的妻子给杀了,老丈人赶紧上前拦阻,却被气蒙的李某刺死。事后,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狱中索赔 50万精神损失费

  丈夫杀了自己的爸爸,小王认为两人的夫妻关系已走到尽头。2008年底,小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而此时正在狱中服刑的李某也认为,小王从一个打工妹变成老板娘,衣食无忧全靠他,但妻子竟然背着他在外面找男人,这样的女人真的不能要了。在小王提出离婚诉讼时,他表示同意。而对于妻子给自己戴了绿帽子,李某认为受到了莫大的伤害,自己进监狱也是小王一手造成的,遂要求小王赔偿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暂无法支持,可在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诉讼。

  过错一方 离婚时少分财产

  关于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因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检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小王对于婚姻破裂有一定的过错,赔偿请求合理。一审法院判决小王与李某离婚,赔偿李某精神损害5000元。宣判后,小王不服提出上诉。

  市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购入房产一套,该房产虽未完成产权登记,但购买手续齐备,所有权归属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过程中应依法分割。因小王没有履行夫妻相互忠贞的法律义务,存有婚外不当的性行为,对夫妻感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本人同意减少财产分割数额,故根据其过错情形,酌情考虑,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减少分享数额。

  但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稳定的生活状态,一审判决小王精神赔偿没有事实、法律根据。二审改判为房产归李某所有,同时须适当补偿小王房产折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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