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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手术变五个 男子称医院擅自开刀致其性无能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广州日报   发布者:综合编辑
热度310票  浏览2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2月16日 12:24
  陈先生在术前手术同意书中,签名同意做“盆腔肿物切除术”,不料一个普通的手术最后下来成了五个手术。“医生不但切除了我的阑尾,还擅自做了泌尿科的手术,使得我右肾功能和性功能丧失!”陈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

  2003年9月8日,当时53岁的陈先生因为肛门疼痛、排便困难,来到一家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其盆腔内有一块肿瘤。同月12日,进行盆腔肿物切除手术。术前主刀医生说,手术只需一两小时。而据他回忆,当时手术同意书上,拟行实施的手术名称一栏上明确写着 “盆腔肿物切除术”。手术长达9个小时。陈先生表示,后来手术医生邱某称,在手术过程中,因右输尿管插管不成功,于是他们请泌尿外科医生将右侧输尿管切开探查,发现息肉一粒予以摘除,见右肾积液呈脓性,同时行膀胱切开、放置双J管、预防性横结肠双腔造篓术及阑尾切除术。

  2004年2月,陈先生到佛山市另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肾功能丧失,术后出现失禁及丧失性功能。“我接触了不少的医学专家,发现这五个手术是一个接一个的医疗失误!”陈先生说,他还提出医院曾经在手术同意书上造假。

  鉴定:

  患者肾术前已有损伤

  2006年3月24日,陈先生向佛山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陈先生此后又向广东省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仍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他们认为不构成病疗事故的理由是:尽管手术医院存在不规范行为,但由于患者术前静脉肾盂造影出现右肾不显影,表明右肾功能已经存在一定损害,这是其盆腔肿瘤造成的,术后患者右肾功能丧失是病情自身发展所致,医疗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

  判决:

  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失

  此后,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5万多元。一审的禅城区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肾功能已在术前受到损害,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手术医院也没有尽到其应履行的术前告知义务,使陈先生在未充分了解病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增加了其经济上的负担和精神上的痛苦,据此,法院酌情确定手术医院赔偿2万元。陈先生不服上诉,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将赔偿金额增至5万元。

  医院:

  中院已判决不想再提

  手术主刀医生邱医生向记者表示,因患者术前右侧泌尿系无显影,表明术前患者已存在右肾损害。而部分手术未经家属同意,是因医院制度不完善,当时已口头予以说明,只是未用书面协议。

  对于陈伯称性功能丧失,邱医生则回应,“右肾功能受损与性功能丧失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是两码事。”

  后来,记者又致电该医院的副院长叶星。“中院都判了,我们也就不想再提这个事情了,我只是想说,不排除有些人在背后挑起事端,故意制造医疗事故。”但对于为何手术中如出现诸多的操作过错以及陈先生提出的一些质疑,叶星没有予以回答。 (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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