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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31日无息案储户败诉 银行承担八成诉讼费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北青网—法制晚报   发布者:tianshanyunhai
热度80票  浏览13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6年12月13日 11:28

  大月的30日与31日被“视为同一天计息”原告发现后要求索赔起诉今天被驳回 银行31日无息案储户败诉

  法院认定银行计息规则不透明 判决承担八成诉讼费同时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整改

  本报讯 (记者付中) 大月的30日与31日两天,被银行“视为同一天计息”。为此,段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少算了的利息105.86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确认该交易习惯的效力,判决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一交易习惯来自上世纪60年代的一份规定,已经沿用了41年。

  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确认,工商银行关于计息规则的储蓄合同条款确实不完善、不透明,未尽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判决后,法院当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整改。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段先生在工商银行开设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存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如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应被视为一种交易习惯,不违反公平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确认,工商银行关于计息规则的储蓄合同条款确实不完善、不透明,未尽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

  为此,判决后,法院向工商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行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梳理、规范,并采用恰当的公示方式,让一般储户都能明确获知“31日不另计息”的计息方式。

  此外,考虑到银行也有过错,法院宣布5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40元由银行一方承担。判决后,工商银行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要回去再考虑。

  案情回放

  去年8月26日,段先生到工商银行朝阳支行某储蓄所开设了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存款。截至今年8月5日,段先生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多笔业务。

  而后,段先生偶然发现,在存款日经过大月的31日时,计息系统对31日忽略不计。经过计算,段先生发现,一年来,自己的存款利息被少算了10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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