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天山云海综合信息港 >> 资讯 >> 文体娱乐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壹周刊》偷拍林熙蕾 二审改判主管有罪需服刑(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央社   发布者:综合编辑
热度140票  浏览2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2月30日 11:30
 《壹周刊》因拍摄艺人林熙蕾与朱孝天于住家的照片被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社长裴伟等人无罪,高院今天二审,改判副总编辑宋筱玲、摄影总监吴忠维有期徒刑4月,并处罚金。

  “中央社”消息,根据法院判决书指出,《壹周刊》于2007年7月间,由宋筱玲指派吴忠维以数字相机录制林熙蕾与朱孝天于住处窗边,掀开窗帘往外看的照片,并取静态画面,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为题,将内容刊登于杂志中,遭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

  全案于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壹周刊》主张,朱孝天与林熙蕾被拍摄时,自行拉开窗帘,朱孝天并将头探出窗户,是自愿将足以保护隐私的设备除去。《壹周刊》并主张,摄影是在林熙蕾与朱孝天住处附近的公园中拍摄,属于公开场合,没有妨害秘密的问题。
  一审合议庭认为,林熙蕾与朱孝天在住处窗边聊天,不特定在马路上的人只要抬头仰望,不需特别努力,就能够清楚看见2人。因此认为2人在窗边不属于“非公开活动”,判处裴伟、宋筱玲与吴忠维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合议庭今天二审宣判,仍维持裴伟无罪,但将宋筱玲与吴忠维的部分撤销,认为2人无故以照相、录影窃取他人非公开活动的内容贩卖,处宋筱玲与吴忠维有期徒刑4月,并处罚金。
TAG: 偷拍
搜索
顶:8 踩:10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1.59 (39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29 (35次打分)
【已经有48人表态】
8票
感动
2票
震惊
4票
4票
路过
1票
高兴
5票
同情
9票
难过
5票
无聊
5票
愤怒
5票
搞笑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

声明:本站所有新闻信息均为网络转载,但不表示本站同意其观点及说法!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被转载方并通知本站屏蔽该新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