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少女偷吃“禁果” 男友被判强奸
遭到起诉,男朋友称不知情
今年1月17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唐某多次表示与小丽是自由恋爱,且与小丽发生关系时并不知道小丽未满14周岁,不应构成犯罪。
另外,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户口簿上记载小丽出生年月是“1991年8月”,与小丽母亲提出的小丽是“1991年11月”出生的时间不相符。三个月时间的差距,直接关系到小丽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已满14周岁,这成了本案的关键。唐某的辩护人也就“小丽是否已满14周岁”当庭提出质疑,并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小丽原始生育记录。
二次侦查,锁定男友强奸罪
就这一问题,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当即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今年3月2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警方从小丽出生时注射乙肝疫苗记录卡,以及原始生育证明等大量证据材料,均证实小丽的出生年月是“1991年11月”。原来,在小丽上小学时,其母亲为了让女儿能在9月份开学前入学读书,不至于再拖一年才能入学,将小丽的出生月份由“11月”改成了“8月”(按照相关规定,入读小学的学生在9月份前必须年满7周岁)。
唐某与小丽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是2005年10月,距小丽满14周岁还差1个多月。为此,法院对于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唐某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当庭宣判,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丽怀孕的消息传开后,在其学校传得沸沸扬扬,小丽不得不转学到外地读书。针对这一案例,南宁市一家医院的一位妇科医生认为,该事件反映出,少年男女追求刺激不懂自保,其结果必然是身体和心灵都将受到严重的创伤。这也说明,学校和家庭应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