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起诉工商银行 质疑每月按30日计算利息方式
质疑“不分大小月”计算利息方式
一储户起诉工商银行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发现工商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没有计算“大月”31日当天的利息,储户段某以构成欺诈为由,起诉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索要105.86元的利息损失。昨天,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将开庭时间定为本月23日。
据储户段某介绍,他经常炒股,账户资金流动很大。2005年8月26日,他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2006年8月5日,段某结算利息时发现,银行不按照大月31日的方式计算,只按平均每月30日的方式计算。段某当即与银行职员交涉,要求对方支付7个31日共105.86元的利息,但对方不同意。
段某称,每年共有7个月有31天,低于30天的只有2月这一个月。“按照银行的这种计算方法,储户平常年份损失5天利息,闰年则要损失6天的利息。”
段某表示,一般储户都不会去一点点地计算自己的利息,他也是偶然发现银行没有计算31日的利息。但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在意,实际上这笔本应属于储户的利息就被银行占有了”。
昨天,记者以储户身份,电话咨询了工商银行客服人员。对方的解释是,银行是电脑计息,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这种利息计算标准,是央行的统一规定,所有银行都是这样计算的,所有储蓄业务也都是这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