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退学嫁豪门 生下女儿后遭3次离婚诉讼
昨日的泰州,天空有些阴沉。一如此时王艳的心情。五年前,靓丽、高挑的她在南京一所知名大学即将读大二。假如,这时的她未被徐军的真诚追求所感动,毅然退学,嫁给当地人眼中的豪门之子,却在生下女儿后连遭三次离婚诉讼,那么,这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
昨天下午两点,王艳提前来到该市海陵区法院,作为被告参加与原告徐军的离婚案的第三次审理。当她发现不少媒体记者等候时,倍感委屈的她开始在庭外急切地倾诉。而原告徐军却在众人未注意时悄然进入法庭。因为复杂的恩怨曾让双方大打出手,加上社会的普遍关注,法院如临大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光法警就有五六名。开庭前,王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追她时半夜请人送手机
据王艳说,2004年夏天,她还在上大一,在一次酒席上,认识了大她两岁的家乡人徐军。徐军家在当地开了几家工厂。再后来,她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徐军家拥有资产近千万。
翻看王艳以前的照片,记者注意到,她的确是一个靓丽的姑娘,身材高挑,1米68的个子,苗条、阳光。而对于王艳这个来自姜堰农村的女孩而言,考上南京这所知名大学,学的是比较紧俏的旅游专业,意味着人生已发生改变。加上徐军个头不高,长相一般,当时她对他并没有过多在意。但徐军却很快向她求爱。
王艳回忆,在接下来的半年多的时间内,徐军每天晚上都要打电话到她宿舍,常常一打就是三四个小时。一到周末,不管多忙徐军都要开车从泰州赶到南京,把她从学校接回老家。最让她感动的是,有一次她在夫子庙游玩时手机被偷,当晚徐军打她电话不通后,通过其他同学知道此事,连夜请他一个南京朋友,买了一款新诺基亚手机送到学校。由于礼物贵重,加之当时还拿不定主意,她不肯接受,那位送来手机的朋友,在他的“电话要求”下索性将手机放在地上,扬长而去。
不刮鳞的鱼汤打动准岳母
王艳说,当时徐军为打动她,还对其同宿舍的同学献殷勤,不但送零食“收买”她的同学,还常请她的同学吃饭唱歌,事后便请她的同学“做工作”。不仅如此,为早日达到“目的”,徐军还开始做起她爸妈的工作。王艳说,其实一开始她父母对徐军也很“不满意”。
2005年暑期,徐军“表现”的机会来了。当时王艳的母亲因病在当地医院动手术,徐军前去看望时得知,喝黑鱼汤对伤口的恢复有好处,次日天不亮,他就来到附近一家鱼塘买黑鱼,还亲自做好黑鱼汤,赶在早饭前送到王艳母亲的病床前,王艳母亲端过汤一看,没有下过厨的徐军,做鱼汤前连鱼鳞都没有刮。但她却被徐军的诚心打动了。“我就这样被他慢慢打动的,就在这个暑期接受了他。”
怀孕后她选择退学结婚
就在这个暑期,王艳和徐军有了几次肌肤之亲。很快,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当时还是学生,我就要去流产”,王艳说,徐军知道后甚至跪下来哀求她,要她把孩子生下来。准婆婆也劝她不要任性,还表示已经请人算过,她腹中怀的一定是男孩。就在王艳犹豫时,徐军提出了结婚。
“不如退学算了,大学就是毕业了,现在工作也不一定好找。”在被反复“劝说”后,王艳到学校办了退学手续,同年10月他们在泰州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06年1月领取了结婚证,4月,王艳生下一女。不料,女儿诞生并没有给王艳带来快乐,相反,与婆婆家的矛盾在此之后却激化了,后被婆家“赶”出门,一度租住在一车库里。
王艳称离婚是因生了女儿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应当事人申请,海陵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考虑到双方曾有过冲突,庭审时只允许原告和被告及代理律师进场。昨天,被告王艳只身进入法庭,其父母和亲属在庭外等候,徐军则有代理律师陪同。
开庭前,异常憔悴的王艳在向记者说起当初退学嫁人直到被“赶出家门”时,嘴唇一直在微微发抖。以至于她对于将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哪些权利,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及孩子抚养权等具体问题,一直说不清。
记者了解到,在陪伴女儿几个月后,女儿就被留在徐军家抚养。“我现在一无所有,怎么养得活她?”她矛盾地说。王艳说,婆婆算过命,说孩子命大留在他们家里抚养会发财。因为有时候太想孩子了,王艳几次去看女儿,但婆家对她的到来似乎很不欢迎,好几次甚至有过冲突。
为什么被诉离婚?在法院接受采访时,王艳一再坚称,自己没多大过错,只是徐军家里重男轻女,生了女儿后,她在娘家待了一个月,婆婆家没来看一次。这让她很寒心。随后,接二连三的矛盾更是让她难进婆家的门。有次她回家时发现门锁都换了。
在王艳看来,刚结婚时丈夫对她很不错。但丈夫是个“孝子”,不敢得罪母亲,生了女儿后,看见王艳回不了家,就偷偷在外面帮她租了个车库。后来,婆婆发现了,此后,徐军再也不敢管她。2007年6月,王艳收到了徐军的离婚起诉状。
丈夫称婚后没感情
当初那么投入地追求,而今又如此坚决地要离婚,究竟为什么?记者一直在找徐军和他的代理律师,希望能揭开这个谜底。与王艳的急切倾诉不同,作为原告的徐军选择了低调,进法庭时悄无声息,4点庭审结束,首先走出来的是王艳,徐军一方并未露面。
10多分钟后,就在记者们围着王艳紧张采访时,法庭的门再次打开,法官鱼贯走过,徐军和代理律师悄悄跟在后面。趁众人未注意时,徐军在律师掩护下低头穿过走廊。
这时,眼尖的王艳发现了徐军,“他就是我老公!”当记者转身追向徐军、表达想采访的意图时,让记者没想到的是,徐军突然向门外飞速冲去,钻进汽车转眼不见了踪影。
本报记者随即找到了做掩护的徐军的代理律师。但是,任凭怎样提问,代理律师就不开口,一再声称“我们不接受采访”。
其后,记者找到了一份由徐军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在这份诉状里,徐军大致陈述了离婚的理由,与王艳的诉说显然存在巨大分歧。在徐军看来,两人是经人介绍相识的,2006年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婚后,王艳对女儿毫不关心,2006年5月份离家后,至今未归,加之双方婚前感情并无基础,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被告反悔而未果。
徐军在诉状中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感情,导致双方婚后感情破裂,确实没有维持婚姻的必要。因此,要求将女儿判给他来抚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
老公能分割的财产只有1万元
该院提供的一份庭审情况中记载,王艳和徐军是2004年夏季相识并恋爱的,第二年5月,双方按当地风俗先订了婚,8月份王艳怀孕,10月,两人奉子成婚。到2006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4月生下一女。
在女儿长到1岁2个月多,也就是2007年6月,徐军正式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与王艳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
据主审该案的海陵区法院民一庭张庭长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连续诉讼,每次提起诉讼的间隔必须在6个月以上。
对于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去年4月,徐军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因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仍然是不准离婚。但徐军一方并不放弃,到去年12月30日,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和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今年3月2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的审理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昨日,是合议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张庭长告诉记者,从目前审理情况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离婚条件,一个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确认。
几次庭审,给王艳产生强烈刺激,并使其家人始料不及的是,曾在媒体上说自己家有上千万资产的丈夫,在向法院提交的婚后共有财产中,第一次是3万多元,但到昨天则只有1万元可供离婚时分割。王艳和家人向记者表示,他们曾经调查,得知徐军在家族企业中占有相当一部分股份。
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张庭长表示,他们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确定是继续进行调解,还是宣判离婚。调解失败之后,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再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
昨天下午两点,王艳提前来到该市海陵区法院,作为被告参加与原告徐军的离婚案的第三次审理。当她发现不少媒体记者等候时,倍感委屈的她开始在庭外急切地倾诉。而原告徐军却在众人未注意时悄然进入法庭。因为复杂的恩怨曾让双方大打出手,加上社会的普遍关注,法院如临大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光法警就有五六名。开庭前,王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追她时半夜请人送手机
据王艳说,2004年夏天,她还在上大一,在一次酒席上,认识了大她两岁的家乡人徐军。徐军家在当地开了几家工厂。再后来,她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徐军家拥有资产近千万。
翻看王艳以前的照片,记者注意到,她的确是一个靓丽的姑娘,身材高挑,1米68的个子,苗条、阳光。而对于王艳这个来自姜堰农村的女孩而言,考上南京这所知名大学,学的是比较紧俏的旅游专业,意味着人生已发生改变。加上徐军个头不高,长相一般,当时她对他并没有过多在意。但徐军却很快向她求爱。
王艳回忆,在接下来的半年多的时间内,徐军每天晚上都要打电话到她宿舍,常常一打就是三四个小时。一到周末,不管多忙徐军都要开车从泰州赶到南京,把她从学校接回老家。最让她感动的是,有一次她在夫子庙游玩时手机被偷,当晚徐军打她电话不通后,通过其他同学知道此事,连夜请他一个南京朋友,买了一款新诺基亚手机送到学校。由于礼物贵重,加之当时还拿不定主意,她不肯接受,那位送来手机的朋友,在他的“电话要求”下索性将手机放在地上,扬长而去。
不刮鳞的鱼汤打动准岳母
王艳说,当时徐军为打动她,还对其同宿舍的同学献殷勤,不但送零食“收买”她的同学,还常请她的同学吃饭唱歌,事后便请她的同学“做工作”。不仅如此,为早日达到“目的”,徐军还开始做起她爸妈的工作。王艳说,其实一开始她父母对徐军也很“不满意”。
2005年暑期,徐军“表现”的机会来了。当时王艳的母亲因病在当地医院动手术,徐军前去看望时得知,喝黑鱼汤对伤口的恢复有好处,次日天不亮,他就来到附近一家鱼塘买黑鱼,还亲自做好黑鱼汤,赶在早饭前送到王艳母亲的病床前,王艳母亲端过汤一看,没有下过厨的徐军,做鱼汤前连鱼鳞都没有刮。但她却被徐军的诚心打动了。“我就这样被他慢慢打动的,就在这个暑期接受了他。”
怀孕后她选择退学结婚
就在这个暑期,王艳和徐军有了几次肌肤之亲。很快,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当时还是学生,我就要去流产”,王艳说,徐军知道后甚至跪下来哀求她,要她把孩子生下来。准婆婆也劝她不要任性,还表示已经请人算过,她腹中怀的一定是男孩。就在王艳犹豫时,徐军提出了结婚。
“不如退学算了,大学就是毕业了,现在工作也不一定好找。”在被反复“劝说”后,王艳到学校办了退学手续,同年10月他们在泰州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06年1月领取了结婚证,4月,王艳生下一女。不料,女儿诞生并没有给王艳带来快乐,相反,与婆婆家的矛盾在此之后却激化了,后被婆家“赶”出门,一度租住在一车库里。
王艳称离婚是因生了女儿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应当事人申请,海陵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考虑到双方曾有过冲突,庭审时只允许原告和被告及代理律师进场。昨天,被告王艳只身进入法庭,其父母和亲属在庭外等候,徐军则有代理律师陪同。
开庭前,异常憔悴的王艳在向记者说起当初退学嫁人直到被“赶出家门”时,嘴唇一直在微微发抖。以至于她对于将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哪些权利,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及孩子抚养权等具体问题,一直说不清。
记者了解到,在陪伴女儿几个月后,女儿就被留在徐军家抚养。“我现在一无所有,怎么养得活她?”她矛盾地说。王艳说,婆婆算过命,说孩子命大留在他们家里抚养会发财。因为有时候太想孩子了,王艳几次去看女儿,但婆家对她的到来似乎很不欢迎,好几次甚至有过冲突。
为什么被诉离婚?在法院接受采访时,王艳一再坚称,自己没多大过错,只是徐军家里重男轻女,生了女儿后,她在娘家待了一个月,婆婆家没来看一次。这让她很寒心。随后,接二连三的矛盾更是让她难进婆家的门。有次她回家时发现门锁都换了。
在王艳看来,刚结婚时丈夫对她很不错。但丈夫是个“孝子”,不敢得罪母亲,生了女儿后,看见王艳回不了家,就偷偷在外面帮她租了个车库。后来,婆婆发现了,此后,徐军再也不敢管她。2007年6月,王艳收到了徐军的离婚起诉状。
丈夫称婚后没感情
当初那么投入地追求,而今又如此坚决地要离婚,究竟为什么?记者一直在找徐军和他的代理律师,希望能揭开这个谜底。与王艳的急切倾诉不同,作为原告的徐军选择了低调,进法庭时悄无声息,4点庭审结束,首先走出来的是王艳,徐军一方并未露面。
10多分钟后,就在记者们围着王艳紧张采访时,法庭的门再次打开,法官鱼贯走过,徐军和代理律师悄悄跟在后面。趁众人未注意时,徐军在律师掩护下低头穿过走廊。
这时,眼尖的王艳发现了徐军,“他就是我老公!”当记者转身追向徐军、表达想采访的意图时,让记者没想到的是,徐军突然向门外飞速冲去,钻进汽车转眼不见了踪影。
本报记者随即找到了做掩护的徐军的代理律师。但是,任凭怎样提问,代理律师就不开口,一再声称“我们不接受采访”。
其后,记者找到了一份由徐军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在这份诉状里,徐军大致陈述了离婚的理由,与王艳的诉说显然存在巨大分歧。在徐军看来,两人是经人介绍相识的,2006年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婚后,王艳对女儿毫不关心,2006年5月份离家后,至今未归,加之双方婚前感情并无基础,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被告反悔而未果。
徐军在诉状中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感情,导致双方婚后感情破裂,确实没有维持婚姻的必要。因此,要求将女儿判给他来抚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
老公能分割的财产只有1万元
该院提供的一份庭审情况中记载,王艳和徐军是2004年夏季相识并恋爱的,第二年5月,双方按当地风俗先订了婚,8月份王艳怀孕,10月,两人奉子成婚。到2006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4月生下一女。
在女儿长到1岁2个月多,也就是2007年6月,徐军正式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与王艳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
据主审该案的海陵区法院民一庭张庭长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连续诉讼,每次提起诉讼的间隔必须在6个月以上。
对于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去年4月,徐军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因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仍然是不准离婚。但徐军一方并不放弃,到去年12月30日,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和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今年3月2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的审理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昨日,是合议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张庭长告诉记者,从目前审理情况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离婚条件,一个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确认。
几次庭审,给王艳产生强烈刺激,并使其家人始料不及的是,曾在媒体上说自己家有上千万资产的丈夫,在向法院提交的婚后共有财产中,第一次是3万多元,但到昨天则只有1万元可供离婚时分割。王艳和家人向记者表示,他们曾经调查,得知徐军在家族企业中占有相当一部分股份。
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张庭长表示,他们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确定是继续进行调解,还是宣判离婚。调解失败之后,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再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