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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深圳警方在替“北京高官”辩护 开了危险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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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300票  浏览3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11月08日 14:19
  深圳市公安局11月5日16时30分左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此调查结果一经媒体公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但绝大部分人都对此结论表示不解。

  新民民调:九成五网友对结论表示“气愤”

  新民网当日随即推出关于网友对警方结论有何看法的新民民调,截至11月6日14时,近2000名网友参与调查,约95%网友对警方结论表示“气愤”,主张搜集证据对林嘉祥“定罪且重罚”,仅2%的网友表示“尊重深圳警方的定性”。

  律师: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法律学界也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6日早晨联系新民网记者,表示对深圳警方的这种定性不能接受。他认为深圳林嘉祥案的证据没有问题,但警方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有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定性错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姚建国认为,“这说明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据姚建国介绍,我国刑法并没有施暴力度的规定、施暴部位的规定,更不区分场所和时间,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的性指向和性动作。因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林对女童接触部位及接触力度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林无罪的理由。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的行为给女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使女童倍感屈辱。”姚建国如是说。

  姚建国认为,场所和时间只是犯罪情节的问题,只对量刑有影响而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性质。

  姚建国还认为,深圳警方在事发后立即给林嘉祥测试酒精含量,却没有立即查找固定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此处也有疑点。“饮酒与否无论是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都没有任何影响。从警方最后做出的‘酒后行为失当’的结论看,这样的做法更像是埋下一处伏笔。”姚建国对新民网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变态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姚建国对新民网记者表示,此案对惩治猥亵儿童犯罪一类案件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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