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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业主别墅被当作危房强行拆成废墟(图)

热度91票  浏览10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3月27日 15:43

别墅业主

“我们根本没签拆迁协议”

“这一切都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进行的,这是侵权!”黄文胜认为这种拆迁方式有悖于法律程序。

黄文胜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我们与拆迁方从来没有签过协议!”黄文胜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区建设局文件(编号:三建局发【2006】79号)上显示:拆迁人“已出资收购所有要求现金补偿的物业,并和要求置换房屋的户主签订协议”。

黄文胜表示,他从来没有收到过现金补偿,也没有要求房屋置换。“这份文件显示,拆迁人明显隐瞒事实!”黄文胜指。

“短短11年怎么成了危房”

除了协议以外,黄文胜觉得“别墅被认定成危房”这一说法,也存在不少疑点。黄文胜说,自从他购入别墅后,就从来没有住过,至1996年建成算起,到如今只有短短11年时间。与这套别墅同一时期的还有旁边的别墅。“为什么偏偏我们的别墅就成了危房?”

黄文胜表示,别墅拆除后他看到《楼房鉴定证明书》,上面显示:“已经多次加固补强。黄文胜说,房子从来没有人住过,也没有遇到上述那些毛病,“更重要的是,从来没有人修复过。”

业主拟起诉房产公司

黄文胜向记者表示,他已经聘请了律师收集证据,准备起诉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房产公司及其代表。“我们将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黄文胜说。

房产公司

“曾经公示但找不到业主”

而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房产公司代表冼先生则表示,拆迁之前,《佛山日报》上曾经刊登过拆迁公示。“我们并不是像他们(黄文胜)说的,没有公开告知,我们并没有刻意隐瞒拆迁的事情。”冼先生还表示,经过公示以后,公司也一直试图联系黄文胜,可是却没有成功。同时,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拆迁时间将近,所以他们必须拆掉黄文胜的房子。

对于双方是否签订拆迁协议一事,南边房产公司也表示,的确没有与黄文胜签协议。冼先生说,由于无法找到黄文胜,签协议的事情也无从谈起。但对“为什么建设局的文件上显示该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了协议”这个问题,冼先生没有作出答复。

“权威鉴定审查手续完备”

对黄文胜的这一些质疑,冼先生提出自己的看法:黄文胜家中一直无人居住,他们根本无法联系到业主。但是冼先生所代表南边房产公司也拥有被拆除别墅中的几套产权。“屋子里面裂得非常厉害,如果房子倒了,不仅会砸到邻居,也会危及过往行人。我们必须对房屋进行鉴定。”

冼先生说,他们聘请了三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而经过区建设局的审查,所以拆迁手续是完整齐备的。

房产公司想达成和解

而冼先生则表示,他们更加希望能够达成和解,并表示可以根据市场评估价作为参考,给予黄文胜一定的补偿,或者给黄文胜置换一套190多平方米的房子。

部门说法 拆迁许可证按法规发出

建设局方面表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出的。而根据房屋拆迁公告显示,如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炜表示,业主首先要分清这件事情是行政部门非法行政,还是拆迁单位民事侵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权对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是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在该危房可能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主动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该房屋被确认为危房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该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发出书面的限期整治通知,只有在业主或使用人在期限内拒不整治的情况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进行强制整治,整治的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在本案中,业主应当了解其房屋是被谁强行拆除,若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拆除的话,就应当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依法行政,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是违法行政,因此造成业主的损失应当由该行政部门承担行政赔偿。如果是拆迁单位擅自拆除该业主的房屋的话,则该拆迁单位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该业主有权要求拆迁单位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是该房屋的现在市场价值,若还造成该业主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话,侵权人也应当赔偿。如果该房屋确实已经达到必须拆除的危房标准的话,并且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拆除该房屋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说明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因为该房屋交付使用才10多年,离房屋的正常使用年限相距甚远(一般住宅使用年限应当在70年以上),所以,业主可以要求原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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