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子路边醉酒 被两男拖至小树林轮奸
城市信报11月26日讯 2008年5月18日晚上11点多,李某与蒋某(另案处理)两人预谋后,开着车到李沧区某路上,见路上两人有些醉,便将男方打跑,将女方轮奸,还抢了手机。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此案,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李某是山东省莱州市人,2008年5月18日23时许,他伙同蒋某共谋抢劫后,二人驾车至青岛市李沧区某路上,见王某某(女,18岁)和修某有些醉酒,蒋某、李某持铁棍将修某打跑,蒋、李二人见王某某醉酒躺在地上,遂将其拖上车拉至城阳区青银高速路夏庄出口东侧一树林处,李某在车后座将其强奸,后蒋某又在车上将王某某强奸,之后二人将王某某拖下车扔在地上,并将王的天语牌8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从其口袋中抢走。后该手机已从蒋某处追缴。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修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08年6月9日,李某再次伙同蒋某在预谋抢劫后,驾车至青岛市城阳区一处住房,蒋某在车上,李某至该村8号楼3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刘某某 (女,37岁),抢走刘的项链1条、手镯1个、戒指1个,后李某将刘某某挟持到蒋的车上,李某在车上将刘强奸。蒋某驾车到一立交桥下,二人又先后将刘强奸。刘欲要回自己的包,蒋踢了她两脚,李某将她包内的一部三星牌E49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97元)及现金300余元抢走。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得假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
李某是山东省莱州市人,2008年5月18日23时许,他伙同蒋某共谋抢劫后,二人驾车至青岛市李沧区某路上,见王某某(女,18岁)和修某有些醉酒,蒋某、李某持铁棍将修某打跑,蒋、李二人见王某某醉酒躺在地上,遂将其拖上车拉至城阳区青银高速路夏庄出口东侧一树林处,李某在车后座将其强奸,后蒋某又在车上将王某某强奸,之后二人将王某某拖下车扔在地上,并将王的天语牌8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从其口袋中抢走。后该手机已从蒋某处追缴。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修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08年6月9日,李某再次伙同蒋某在预谋抢劫后,驾车至青岛市城阳区一处住房,蒋某在车上,李某至该村8号楼3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刘某某 (女,37岁),抢走刘的项链1条、手镯1个、戒指1个,后李某将刘某某挟持到蒋的车上,李某在车上将刘强奸。蒋某驾车到一立交桥下,二人又先后将刘强奸。刘欲要回自己的包,蒋踢了她两脚,李某将她包内的一部三星牌E49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97元)及现金300余元抢走。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得假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