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小姑娘”非法集资7亿 被执行死刑(组图)
核心提示:5日,浙江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杜益敏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杜益敏,绰号“小姑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7.09亿余元。
丽水8月5日报道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杜益敏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复核确定:被告人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丽水缙云县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 年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手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杜益敏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该案于2008年3月21日,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益敏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4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丽水8月5日报道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杜益敏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复核确定:被告人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丽水缙云县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绰号“小姑娘”的丽水人杜益敏,因集资诈骗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杜益敏。资料图
杜益敏。资料图
2003 年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手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杜益敏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该案于2008年3月21日,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益敏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4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