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死刑核准不开庭事出有因(图)
今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收归以后的进展情况如何?收归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产生哪些影响?
记者昨天(9日)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
关于影响
推动司法制度重大变革: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轻刑罚将成必然趋势
记者:如何看待社会各界对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的关注?
刘家琛:这是一个信号,它不单单是解决司法公平的问题,更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将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因为刑罚的构建是刑事司法制度中重点的重点,核心的核心,整个刑事审判,从立案、侦查、起诉、开庭,到最后都要回到怎样量刑、判决上来,最终一锤定音还是在法院杀还是不杀、判还是不判。既然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必然涉及对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构建问题,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记者:收回死刑核准权带来了哪些信号?
刘家琛:过去有人提出,一百多个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为了体现民主,我国也应该立即废除死刑。在这一点上,大家基本取得了共识,即废除死刑时间不到。但对于死刑审判案件,收回死刑核准权必然使得法院对死刑的审判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刘家琛委员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记者范继文 摄
记者:这是否意味着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会取消?
刘家琛:社会上有些意见,认为我国有71种死刑罪名,经常用的就是那么几种,不如将其他使用少的干脆取消。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由于一些老百姓流动程度比较高,法制意识比较低,突然减少了很多罪名会给他们造成错觉。原来因为要杀头,很多事情他不敢做,但现在不用杀头了,他就敢为之一试,结果可能带来一个犯罪高潮。
轻刑罚将成必然趋势
记者:严格控制死刑对其他刑罚有影响吗?
刘家琛:死刑要控制,少杀、慎杀,我认为死缓、无期今后也要适当减少,轻刑罚势在必行。我有个观点,就是我们的目标应为把他们(犯罪分子)改造好,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而监禁40年、50年,实际上过分夸大了威慑作用。
记者:轻刑罚是否有可能引起犯罪率的上升?
刘家琛:几十年中,经我手判死缓、无期,后来通过减刑放出来的不少,到目前还没遇到被关押了十六七年的人出来后又犯罪的情况。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改造他(犯罪分子)十六七年到20年,就可以改造好,出来以后不再犯罪。相反,那些被判死缓、无期并在关押期间逃跑出来的人,却有很多再犯罪、做大案。
记者:那么轻刑罚适用于所有犯罪吗?
刘家琛:轻刑罚是一种趋势,但并不是说,我们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了。对于严重的犯罪,尤其是那些主观“恶”性很深、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还是要重判的。
记者:主观“恶”性指什么?
刘家琛:就是对社会公共人身安全,对人类造成威胁的,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关于进展
死刑规范性文件已制定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大家最关心的是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哪些工作?
刘家琛:确实如你所说,死刑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国家应该有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围绕这个问题,最高法经过调查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对于死刑比较多的几类犯罪,如杀人、抢劫、贩毒、伤害等,已经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死刑。这种统一标准已经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同。
二审开庭未现重大事故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后,对地方法院是否带来压力?
刘家琛:他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是有压力的。过去是他们说了算,但现在,如果他们存在什么问题,最高法就会发现。当然,工作中也要避免出现另一个问题,过去他们自己核准,人命关天,但现在有最高法核准兜底了,他们有可能把矛盾上交。全国这么多省份,如果矛盾都上交,吵吵闹闹的怎么行呢?因此,关于死刑,最高法提出,中级法院是基础,高级法院是关键。
记者:如何搞好关键的二审呢?
刘家琛:最高法明确规定,死刑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在我国死刑案件审判历史上,过去二审开庭审理是极少的,现在按照新规定,高级法院的工作量必然增加。但是,二审开庭和不开庭,大不一样。从去年7月1日提前开始执行二审开庭至今,二审开庭做得不错,除了死刑宣判案件数量减少了,目前还没有在死刑二审开庭中发生重大事故。
记者:您所说的重大事故是指什么?
刘家琛:就是说在二审开庭中出现犯人逃跑、自杀等情况。目前,这种情况还没有发生。整体来说,二审开庭工作进展很顺利。此外,二审开庭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如检察机关。过去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是不需要出庭的,现在不但要参与并查看整个一审的卷宗,而且还要出庭说出个一二三来。因此,二审开庭也增加了检察院机关的工作量。
死刑核准不开庭有原因
记者:二审开庭了,死刑核准为什么不考虑开庭?
刘家琛:死刑核准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核准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核准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还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得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虽然不开庭,但在核准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外援”加入审判队伍
记者:目前死刑核准工作进展如何?
刘家琛:从最近一两个月情况来看,各地上报的案件不算多,最高法基本上能够完成,而且把握得比较好,工作的运转也是规范、有序的。
记者:执行核准的法官是否已经全部到位?
刘家琛: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中央有关部门对物质、人员的保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我们也增加了一些编制,目前执行核准的法官有一两百人,已经陆续到位,基本上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案件的增加,最高法还可能再增加一些。
记者:有消息说调进的不单单是法官,还有一些律师和教授?
刘家琛:不错,有一些干部是律师、教授、专家,因为他们有司法实践经历,头脑比较开放,而法官的工作则比较封闭。所以,组成这样的队伍是有很多好处的。
记者:这是第一次从非法院系统抽调人员吗?
刘家琛:是的,这是一种尝试,也是一个创新。
希望二审审判时间延长
记者:最高法对死刑核准有无审理期限的要求?
刘家琛: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如果笼统地规定多长时间内完成,这不符合实际。我们只能要求加紧工作,没有例外的不能够长期积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效率要加快。我想现在不应该对死刑核准限定审理期限,而应该给予充分时间。
但是,目前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审理有期限规定,这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老实说,很多案件在二审期间完成是比较难的。在将来刑法修订时,最高法希望延长死刑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以确保审判质量。
分析
收回核准权有三个原因
记者:您在2003年便有一个关于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提案,当时您认为为什么要收回死刑核准权?
刘家琛:我认为原因有三个。首先,根据我们对各省掌握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不少地方法院判处死刑后喊冤的现象,最后一直喊到了最高法,我们经手处理过后发现,有的确实不应该判处死刑。第二,死刑核准权是生杀予夺的大权,至关重要,全国的死刑核准标准必须是统一的。第三,1997年新刑法明确规定,死刑核准由最高法执行,但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将部分死刑核准权授权给地方。
记者昨天(9日)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
关于影响
推动司法制度重大变革: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轻刑罚将成必然趋势
记者:如何看待社会各界对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的关注?
刘家琛:这是一个信号,它不单单是解决司法公平的问题,更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将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因为刑罚的构建是刑事司法制度中重点的重点,核心的核心,整个刑事审判,从立案、侦查、起诉、开庭,到最后都要回到怎样量刑、判决上来,最终一锤定音还是在法院杀还是不杀、判还是不判。既然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必然涉及对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构建问题,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记者:收回死刑核准权带来了哪些信号?
刘家琛:过去有人提出,一百多个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为了体现民主,我国也应该立即废除死刑。在这一点上,大家基本取得了共识,即废除死刑时间不到。但对于死刑审判案件,收回死刑核准权必然使得法院对死刑的审判向少杀、慎杀方向发展。
记者:这是否意味着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会取消?
刘家琛:社会上有些意见,认为我国有71种死刑罪名,经常用的就是那么几种,不如将其他使用少的干脆取消。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由于一些老百姓流动程度比较高,法制意识比较低,突然减少了很多罪名会给他们造成错觉。原来因为要杀头,很多事情他不敢做,但现在不用杀头了,他就敢为之一试,结果可能带来一个犯罪高潮。
轻刑罚将成必然趋势
记者:严格控制死刑对其他刑罚有影响吗?
刘家琛:死刑要控制,少杀、慎杀,我认为死缓、无期今后也要适当减少,轻刑罚势在必行。我有个观点,就是我们的目标应为把他们(犯罪分子)改造好,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而监禁40年、50年,实际上过分夸大了威慑作用。
记者:轻刑罚是否有可能引起犯罪率的上升?
刘家琛:几十年中,经我手判死缓、无期,后来通过减刑放出来的不少,到目前还没遇到被关押了十六七年的人出来后又犯罪的情况。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改造他(犯罪分子)十六七年到20年,就可以改造好,出来以后不再犯罪。相反,那些被判死缓、无期并在关押期间逃跑出来的人,却有很多再犯罪、做大案。
记者:那么轻刑罚适用于所有犯罪吗?
刘家琛:轻刑罚是一种趋势,但并不是说,我们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了。对于严重的犯罪,尤其是那些主观“恶”性很深、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还是要重判的。
记者:主观“恶”性指什么?
刘家琛:就是对社会公共人身安全,对人类造成威胁的,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关于进展
死刑规范性文件已制定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大家最关心的是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最高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哪些工作?
刘家琛:确实如你所说,死刑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国家应该有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围绕这个问题,最高法经过调查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对于死刑比较多的几类犯罪,如杀人、抢劫、贩毒、伤害等,已经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死刑。这种统一标准已经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同。
二审开庭未现重大事故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后,对地方法院是否带来压力?
刘家琛:他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是有压力的。过去是他们说了算,但现在,如果他们存在什么问题,最高法就会发现。当然,工作中也要避免出现另一个问题,过去他们自己核准,人命关天,但现在有最高法核准兜底了,他们有可能把矛盾上交。全国这么多省份,如果矛盾都上交,吵吵闹闹的怎么行呢?因此,关于死刑,最高法提出,中级法院是基础,高级法院是关键。
记者:如何搞好关键的二审呢?
刘家琛:最高法明确规定,死刑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在我国死刑案件审判历史上,过去二审开庭审理是极少的,现在按照新规定,高级法院的工作量必然增加。但是,二审开庭和不开庭,大不一样。从去年7月1日提前开始执行二审开庭至今,二审开庭做得不错,除了死刑宣判案件数量减少了,目前还没有在死刑二审开庭中发生重大事故。
记者:您所说的重大事故是指什么?
刘家琛:就是说在二审开庭中出现犯人逃跑、自杀等情况。目前,这种情况还没有发生。整体来说,二审开庭工作进展很顺利。此外,二审开庭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如检察机关。过去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是不需要出庭的,现在不但要参与并查看整个一审的卷宗,而且还要出庭说出个一二三来。因此,二审开庭也增加了检察院机关的工作量。
死刑核准不开庭有原因
记者:二审开庭了,死刑核准为什么不考虑开庭?
刘家琛:死刑核准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核准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核准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还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得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虽然不开庭,但在核准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外援”加入审判队伍
记者:目前死刑核准工作进展如何?
刘家琛:从最近一两个月情况来看,各地上报的案件不算多,最高法基本上能够完成,而且把握得比较好,工作的运转也是规范、有序的。
记者:执行核准的法官是否已经全部到位?
刘家琛: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中央有关部门对物质、人员的保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我们也增加了一些编制,目前执行核准的法官有一两百人,已经陆续到位,基本上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案件的增加,最高法还可能再增加一些。
记者:有消息说调进的不单单是法官,还有一些律师和教授?
刘家琛:不错,有一些干部是律师、教授、专家,因为他们有司法实践经历,头脑比较开放,而法官的工作则比较封闭。所以,组成这样的队伍是有很多好处的。
记者:这是第一次从非法院系统抽调人员吗?
刘家琛:是的,这是一种尝试,也是一个创新。
希望二审审判时间延长
记者:最高法对死刑核准有无审理期限的要求?
刘家琛: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如果笼统地规定多长时间内完成,这不符合实际。我们只能要求加紧工作,没有例外的不能够长期积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效率要加快。我想现在不应该对死刑核准限定审理期限,而应该给予充分时间。
但是,目前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审理有期限规定,这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老实说,很多案件在二审期间完成是比较难的。在将来刑法修订时,最高法希望延长死刑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以确保审判质量。
分析
收回核准权有三个原因
记者:您在2003年便有一个关于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提案,当时您认为为什么要收回死刑核准权?
刘家琛:我认为原因有三个。首先,根据我们对各省掌握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不少地方法院判处死刑后喊冤的现象,最后一直喊到了最高法,我们经手处理过后发现,有的确实不应该判处死刑。第二,死刑核准权是生杀予夺的大权,至关重要,全国的死刑核准标准必须是统一的。第三,1997年新刑法明确规定,死刑核准由最高法执行,但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将部分死刑核准权授权给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