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进修医生猥亵两名住院女童 被判赔70万元
去年1月5日凌晨,北京儿童医院进修医生谷某猥亵了两名住院女童(本报去年曾报道)。谷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两名女童将他和儿童医院一同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谷某赔偿70余万元各种损失。其中,两女童各获得了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悉,这也是本市法院目前开出的最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42岁的谷某是河北邢台第三医院的男医师。2007年9月,因工作突出,他被派到北京儿童医院进修。
当年年底,6岁的小雪和12岁的小雨(均为化名)因病在儿童医院内一科二病房住院治疗。去年1月5日凌晨,谷某趁夜间值班无人之机,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家长报警后,谷某被抓获。去年5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谷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此后,小雨和小雪将谷某和儿童医院告上法院,称住院期间医院既不允许家长陪护,也疏于管理和看护,导致她们遭到犯罪侵害并造成恶劣后果,索要经济赔偿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庭审时,谷某表示“愿服从法院判决”,但“没有赔偿能力”。此外,他认为,儿童医院在管理上有明显漏洞。儿童医院则表示,院方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谷某对女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两名女童赔偿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此外,谷某还需向两女童各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儿童医院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给谷某以可乘之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谷某没有赔偿能力,北京儿童医院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再向谷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儿童医院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称,此事件中儿童医院存在过错,被害的未成年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完全弥补的。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将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物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和告慰。因此,法院认为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适当的,并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岁的谷某是河北邢台第三医院的男医师。2007年9月,因工作突出,他被派到北京儿童医院进修。
当年年底,6岁的小雪和12岁的小雨(均为化名)因病在儿童医院内一科二病房住院治疗。去年1月5日凌晨,谷某趁夜间值班无人之机,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家长报警后,谷某被抓获。去年5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谷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此后,小雨和小雪将谷某和儿童医院告上法院,称住院期间医院既不允许家长陪护,也疏于管理和看护,导致她们遭到犯罪侵害并造成恶劣后果,索要经济赔偿和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庭审时,谷某表示“愿服从法院判决”,但“没有赔偿能力”。此外,他认为,儿童医院在管理上有明显漏洞。儿童医院则表示,院方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谷某对女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两名女童赔偿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此外,谷某还需向两女童各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儿童医院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给谷某以可乘之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谷某没有赔偿能力,北京儿童医院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再向谷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儿童医院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称,此事件中儿童医院存在过错,被害的未成年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完全弥补的。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将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物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和告慰。因此,法院认为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适当的,并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