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给卖淫者分级 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今天在此间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收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1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刘乐国总队长指出,辽宁省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坚决纠正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的现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收容教育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今后公安机关将以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 、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恃无忌惮的明娼等工作为重点。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收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1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刘乐国总队长指出,辽宁省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坚决纠正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的现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收容教育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今后公安机关将以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 、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恃无忌惮的明娼等工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