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1场官司难讨自家房 4年来亲戚成陌路(图)
刘丽在自己的房间内搭建起了阁楼 |
刘丽站在被老人古力“强租”的房子里 |
刘丽站在自家平房外面 |
打11场官司讨不回自家房
-租房者借住数十年-房租不及市价1/10 -属历史遗留问题
这几天,刘丽(化名)正在等待着她第十二次诉讼的判决结果。4年多时间过去了,一直作为原告的她,对讨回自己被别人“强租”的房子仍然信心十足。
拥有产权的一套42平方米的房屋,被别人占据了15平方米,为此刘丽只能和儿子在家中搭起阁楼。从2002年开始,刘丽就奔走在维权要回房子的路上,但至今未能如愿。而住在同一屋檐下的老人古力(化名)已经七旬,住在这里数十年,他认为这里就是他的家。
现场
直击
母子屋内搭建阁楼
“东西根本无处放”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樱桃斜街的刘丽家。这是一座混合居住的小四合院,刘丽拥有院子东头临街的一套平房。房子处于前门附近,周边十分繁华,同时又具有老北京的风格。
推开红漆的小门,穿过一道门廊,左手边的小房就是刘丽的房子。记者进入屋里,进门的房间大约有十来平方米,堆放着一些装修用的材料,木板、油漆等,显得很空旷,“这就是古力占着的我的房子,目前房子被鉴定为危房,我正在装修,所以他暂时搬出去住,不过估计很快就要回来了。”
走进隔壁的小屋,里面则显得拥挤凌乱,屋里放着一个上下铺的木床,门边有一个柜子,上面堆放着书和录音机等物件,屋顶则搭着木板,刘丽制作了一个小楼梯通向上层。
“房子太小,很多东西无法搁置,我只好临时做了个阁楼,把一些不常用的东西都放上面。”刘丽告诉记者。记者看到,阁楼的木板上放着一小盆金鱼,是这个屋子里唯一的亮点。刘丽拿出房子的房产证给记者看,上面标注着产权人是刘丽,这42平方米的房子都属于她所有。刘丽表示,以前孩子小的时候,自己和丈夫居住在其他地方,对房子大小没有太多概念,但几年前自己和丈夫离婚,房子判给了自己,同时孩子由自己抚养,在这个小屋子里格外拥挤。“孩子8岁了,已经开始上学,我平时还要给他置买一些学习用品,房子这么小根本没地方放。”
4年来亲戚成陌路
刘丽称,目前自己最迫切的事情就是通过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古力是刘丽前夫古成(化名)的姑父,自从发生房屋纠纷后,刘丽上上下下已经与古力对簿公堂十几回,耗用4年多时间。打完官司后刘丽还要与古力同住在一个屋檐下,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但两人很少说话,见面也冷漠得如同路人。
刘丽告诉记者,自己不愿意搭理古力,“我自己房子不够住,前段时间还被迫搬出去租房子住,可他心安理得地占着我的房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他的家,我怎么能有心情搭理他。”同时,两人偶尔也会发生口角,为了房子的问题争吵。院子里居住的其他居民则认为,为了一套房子,弄得亲戚反目,完全没有必要,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但僵持了4年,双方并没有丝毫退让。刘丽再次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记者在法院内见到了古力的代理人——他的儿子古方(化名)。刘丽与古方并无任何交流,提到房子时双方都激动起来,刘丽声称不能调解,必须要给个说法。
画外音:现年37岁的刘丽从与古成结婚开始,就见到古力居住在这套房子的一间里。刘丽说,古力的妻子是古成的姑姑,与古力在一个厂子里上班,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跑到了古成家借住,古成的父母心地厚道,同时看在亲戚面子上,一直把房子借给古力住。刘丽认为,父辈在世的时候,房子借给亲戚朋友住,是父辈心地善良,但后来丈夫的姑姑和父母都相继去世,自己和古力已经没有关系,并且古力也重新结婚,自己不应当承担把房子借给古力住的义务。
艰难讨房
11场官司“赶”不走他
一笔拆迁款掀波澜
2002年3月,古成和刘丽将古力及其再婚妻子告上法庭,提出让古力从借住的房子中搬走的请求。古成表示,法院并未支持他们的请求,而是认为古力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同时建议双方调解,将借住的形式改变成出租的形式,由古力每月支付90元租金给刘丽夫妇。刘丽表示,当时法院称可以根据标准租的形式给予一定帮助,她也想退一步海阔天空,于是同意了调解的协议。
第一次官司本来让双方暂且平静了一段时间,调解后刘丽也拿到了古力支付的一部分房租,但没几天刘丽打听到一个消息,说古力再婚的妻子获得了一笔40万元的拆迁款,这个数目让刘丽大吃一惊,同时感到很愤怒。“他们结婚了是夫妻,妻子获得的拆迁款完全有能力购买房屋居住,而不像他们说的没有居住地方,说没有腾退条件。我根本是受到了欺骗,所以我要再度上诉。”刘丽说,随后自己再次上诉,要求撤销两人的租赁关系。
这次法院并未支持刘丽的请求,因为拆迁款已用于帮古力再婚妻子的儿子购买房屋,而且所买的房屋并不宽裕,还不足以够古力和再婚妻子两人共同居住,刘丽的请求再次被驳回。
拿产权后也很无奈
官司失败后,刘丽又几度将古力告上法庭,理由纷繁复杂,其中包括古力一年半不交纳房租。打完官司古力表示自己一次给刘丽一年房租,此后两人关系更加紧张。
2003年3月,刘丽和丈夫古成离婚,经过和丈夫协商,这套42平方米的平房归刘丽所有,她迅速办好了房屋产权证,并且信心十足地等待法律再次判决,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刘丽告诉记者,自己想法很直接,房子目前的产权属于自己,同时和丈夫离婚,丈夫的姑父和自己并无任何关系,收回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子天经地义。随后,刘丽再度来到法庭,要求撤销两人的租赁关系,但这次仍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古力作为刘丽租房者的身份并不能撤销。
“为什么我一定要把房子出租给他?”刘丽很生气地说,“别说我现在自己住房都很困难,和儿子挤在那么狭小的空间里。如果我房子很宽裕,我出租给其他人,周围的房子出租市价都是一千元,我出租给他90元是否也太廉价了?!”
对此,古力表示,自己愿意把每月房租加到180元,但这个要求被刘丽拒绝了,她表示,除了收回自己的房子,不接受任何妥协。古力的儿子古方则气愤地指出,刘丽离婚的行为完全是假离婚,就是为了赶父亲出门。
危房鉴定炸开了锅
2005年,刘丽通过房屋鉴定,这套房子属于D级危房,应该要抓紧时间进行翻修,否则随时有发生坍塌的可能。随后,刘丽在北京市规划局获得了进行翻修的许可,准备对房子进行全新施工。
谁知新的问题又来了。古力不同意搬出房子,同时也质疑这份鉴定的真实性。刘丽称自己的房子着急装修,同时要说服他搬走,两人又开始纠纷不断,最后再度对簿公堂。刘丽称她想趁机解除租赁关系,同样未得到支持。法院随后判决古力应当尽快搬出房子配合大修,但刘丽应该承诺半年之内修理完毕,并允许古力回来居住,同时大修期间要支付古力每月200元租房子的费用。
对此,刘丽感到很不解,“他给我每月只有90元租金,可我还要倒给他200元租房的钱,并且一定要让他重新回来居住,这说给任何人听都会觉得是天方夜谭,不可思议。”
搬出去几个月,古力偶尔还会回来看看,工程进度如何,何时可以再次回家,这也成为老人的心事。而双方的关系已经类似炸药库,一点就会爆炸。刘丽称自己特意购买了一个大喇叭的收音机,如果对方过来吵架,她就在家里将收音机音量放到最大,以求心灵平静。
画外音:过去了4年多时间,经历了8次起诉,4次上诉,刘丽对收回自己的房子仍然仍信心十足。她认为,社会上的无房户很多,但不能因为无房就强行侵占他人的房子,“有钱的可以买房,没有钱的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或者租房补贴,我和古力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我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出租给对方。”
被告说法
古力:我一直住这儿
经历了十几次官司,七旬老人古力也身心俱疲。古力认为,自己一直居住在这里,户口也在这里,住了数十年已经很熟悉了,并不想离开这里,而且自己也没有条件搬到别的地方去。目前他租住刘丽的房子,每月给付刘丽租金,他对这样的生活感到很满足,并不想改变。
古力的儿子古方告诉记者,这套受争议的房子是他的姥爷留下来的,后来归古成那边了,但父亲一直居住在这里,房子也是父亲的家。刘丽和丈夫想尽办法,使出假离婚的招数,都是为了逼老人离开这里。古方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合适,老人居住在这里对他们没什么影响,而且多年来形成了习惯。
对于刘丽提出的他的后母存在40万元拆迁款的事情,古方感到不理解,他告诉记者:“说实话,在刘丽提出来之前,我父亲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她为了要房子花费的心思太多,而且现在父亲和后母已经离婚,拆迁款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古方认为,他们只想要一个居住的环境,不想被纷纷扰扰的官司打扰了。
律师点评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北京君太博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刘丽拥有房屋产权,但这个房子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处理。王律师表示,这座房子属于经租房。1958年前后,政府将城市中的私房统一经营出租,大面积的住房被租给一些无房者,这类房产称为经租房,政府定的租金价格往往很低。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将其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租房者有房才能搬
王律师表示,目前这些经租房房主可以办产权,但租房者也可以居住。除了早期一些华侨的房屋腾退外,目前有一些经租房居民都存在刘丽的这种问题,法院也是依法判决。“产权属于刘丽没错,但租房者必须有房腾退才可以,无房时不得赶别人走。”
本版文/图 晨报记者 周萍
判决·摘录
关于被告腾房
●2002年5月3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及其共居亲属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现居住的樱桃斜街北房一间半腾空,同时将房屋的违法建设拆除,并搬至原告为其提供的同院内东属北房一间内。建立租赁关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房屋租金90元。
●2002年9月2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曾因诉讼而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因此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二人除樱桃斜街北房东属一间外,他处并无住房,被告承租房屋虽因拆迁获得补偿,但鉴于该房屋补偿款已由其子购买住房,所购房屋并不宽裕,尚不足以容纳被告二人共同居住,故目前被告暂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要求不予支持。
●2004年1月12日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前给付原告2002年8月到2003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1530元。
关于解除租赁关系
●2004年4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与原产权人经本院调解建立租赁关系,产权人变更后,被告与原告仍有租赁关系,现被告在他处没有住房,住房条件没有改变,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的诉讼不予支持。
关于腾房修缮
●2005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承租人,现无他房,无腾房条件,需要继续承租争议房屋,且不存在拖欠房屋租金事实,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腾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腾房的诉讼请求正确。应当指出,现双方争议之房已属于危房,在上诉人修缮该房过程中,被上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拦。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2005年12月20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给被告找到一间周转平房且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二被告限期搬空居住房屋,以便原告翻修危房。但原告未提供所述周转平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亦不认可,因被告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限期搬出居住房屋物品,以便原告翻修危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提高安全意识,尽快找到周转房源,以便原告翻修危险房屋。
●2006年8月8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国家审判机关依审判程序确认的事实,具有不可否认的证明力,除非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该判决,才能否决该判决书的效力。因原告曾承诺房屋翻修后由二被告租住该房且其自愿每月给付周转费用200元。终审判决生效后,现原告在判决执行阶段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二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丽的12次讨房诉讼
刘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时间 法院 判决
被告搬离 2002年5月30日 宣武法院 调解,建立租赁关系
被告腾房 2002年11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腾房 2002年11月29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交房租 2004年1月12日 宣武法院 调解,被告给付房租
解除租赁关系 2004年4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6月24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腾房 2005年10月24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应配合修缮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 2005年12月20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找周转房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每月给付被告周转费用200元 2006年5月12日 市一中院 原告胜诉
解除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费用 2006年8月8日 宣武法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解除租赁关系,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费用 2006年9月15日 市一中院 不支持原告要求
撤销8月8日判决,解除租赁关系 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