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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公司副总涉嫌间谍罪 一审被判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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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25票  浏览2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5月06日 17:17
  青岛市民林某因涉嫌为境外间谍组织提供情报危害国家安全,4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间谍罪和妨碍公务罪,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林某,男,今年49岁,捕前系青岛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初,被告人林某在济南与另一被告人孙某认识并一直保持交往。2007年10月,林某得知孙某在某部队印刷厂工作后,随即产生了通过孙某窃取军队文件资料,出卖给境外间谍机关的想法。之后,林某以爱好军事为由,多次向孙某索要我军队文件资料。2008年初到8月期间,孙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窃取了30余份我军队文件资料,并提供给林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先后三次赴某国与境外间谍组织会面,提供我军队密级及内部文件资料16份,并接受了间谍经费。期间,被告人林某履行了参加间谍组织手续,正式配赋间谍化名,接受间谍培训和任务。案发后,通过搜查林某住处,获取了其尚未向境外间谍组织提供的密级文件资料7份。另外,通过搜查孙某住处,获取了尚未提供给林某的文件资料4份。

  2008年8月13日,青岛市国家安全局抓捕被告人林某过程中,在侦查人员向其告知身份并出示拘传证的情况下,林某不顾侦查人员的徒手拦截,强行发动汽车逃逸,阻碍国家安全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拒捕,并致一名侦查员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接受境外间谍组织的任务,为其提供我军队文件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对其抓捕时,强行驾车逃逸,致安全人员轻伤,暴力阻碍国家安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构成间谍罪和妨碍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间谍罪、妨碍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林某当庭表示上诉。其辩护人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吉青发表了辩护意见。目前,此案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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