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青年与小学生网恋发生一夜情获3年徒刑
不远千里来会网友,结果来了就没回去。北京一青年因为与不满14周岁的女网友发生关系,被判刑三年。
9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20岁的梅某是北京市一公司职员。去年底梅某在网上与葫芦岛市女孩小丽(化名)相识。小丽自称19岁,在葫芦岛开化妆品店。两人从网聊发展到电话聊天。仅仅一个月,小丽因为与梅某通电话,家里的电话费激增到3350元。两人发展成了“网恋”。
今年4月10日,梅某从北京来到葫芦岛,两人在一个旅店开了房间,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小丽一夜没有回家,次日她的家人打电话催小丽赶紧回家,可梅某最终却在旅店等来了警察。原来,小丽的家人严厉“审讯”小丽一夜未归去了哪里,小丽说了实话,她的家人报了警。
梅某在派出所如实供述与小丽发生关系的经过,警方随后宣布,梅某已涉嫌强奸,随后梅某被刑拘。今年7月,在建昌县法院的法庭上,公诉方宣读了小丽的证词: “我对梅某说我19岁,我是自愿与梅某……”但法院判决:梅某明知小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梅某有期徒刑3 年。
法庭上,公诉机关还提供证据:在小丽父亲发现家里电话费超支后,知道了小丽与梅某“网恋”之事,曾经分别给梅某的父亲和梅某打电话说:“小丽才13岁,还在念小学。不要再和小丽来往了。”但梅某仍执迷不悟。
“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分辨是非能力,属于‘无知’状态,我国法律规定,和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坤说。如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才不认为是犯罪。梅某在小丽的家人已经告知小丽不满14 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小丽发生关系,不属于“确实不知道”小丽是幼女的情况,所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梅某是适当的。
9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20岁的梅某是北京市一公司职员。去年底梅某在网上与葫芦岛市女孩小丽(化名)相识。小丽自称19岁,在葫芦岛开化妆品店。两人从网聊发展到电话聊天。仅仅一个月,小丽因为与梅某通电话,家里的电话费激增到3350元。两人发展成了“网恋”。
今年4月10日,梅某从北京来到葫芦岛,两人在一个旅店开了房间,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小丽一夜没有回家,次日她的家人打电话催小丽赶紧回家,可梅某最终却在旅店等来了警察。原来,小丽的家人严厉“审讯”小丽一夜未归去了哪里,小丽说了实话,她的家人报了警。
梅某在派出所如实供述与小丽发生关系的经过,警方随后宣布,梅某已涉嫌强奸,随后梅某被刑拘。今年7月,在建昌县法院的法庭上,公诉方宣读了小丽的证词: “我对梅某说我19岁,我是自愿与梅某……”但法院判决:梅某明知小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梅某有期徒刑3 年。
法庭上,公诉机关还提供证据:在小丽父亲发现家里电话费超支后,知道了小丽与梅某“网恋”之事,曾经分别给梅某的父亲和梅某打电话说:“小丽才13岁,还在念小学。不要再和小丽来往了。”但梅某仍执迷不悟。
“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分辨是非能力,属于‘无知’状态,我国法律规定,和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坤说。如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才不认为是犯罪。梅某在小丽的家人已经告知小丽不满14 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小丽发生关系,不属于“确实不知道”小丽是幼女的情况,所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梅某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