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汉要求决斗法官:省政法委介入调查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南老汉决斗法官事件日前有了新进展:湖南省政法委已经成立专案组对彭北京案进行重新调查。
1月15日下午,湖南省政法委派人赶赴彭北京的家乡——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罗家山村走访,该村村委会李主任接受了调查,回答了调查组成员关于彭北京本人情况的问题,诸如彭是做什么生意起家,在家乡的表现如何。
1月17日下午,罗家山村委的李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彭北京水泥厂的股权纠纷是是非非我并不清楚,但彭北京为人吃苦耐劳,一步一个脚印。全村人有目共睹。他没钱时候不去打别人的主意,富裕之后经常为村子做些公益事情,村子修路捐献了几百吨水泥等。”
记者接着致电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陈处长,陈处长表示省政法委的确已经成立专案组,并于1月16日下午对彭北京本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处长称这次省政法委成立专案组是本着维护法律公正的态度,对彭北京事情进行全面调查。这次的调查范围不限于10年前的玉溪水泥厂股权纠纷案,对彭北京提出来的所有事情专案组都要进行调查,调查目的是要给维护法律的公正,给当事人一个交代。陈处长没有透露调查进展,表示等全部问题调查清楚之后,专案组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事件回放:
2008年最后几天,湖南郴州私营企业主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及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进行决斗。彭北京在《决斗书》及另一篇题为《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的文章中称,1999年,他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案中,被郴州市中级法院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致其损失数千万元。虽经连续8年的申诉、控告和依法维权,终未有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选择向法官要求“决斗”,“以原始丛林法则决一生死”。
《成都商报》等媒体2008年12月30日对决斗事件进行了报道,据报道,针对彭北京的决斗请求,郴州市委书记曾有批示,称彭“必有冤屈”。上述媒体的报道,在当天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搜狐网等门户网站,均将其置于醒目位置,网民对此报道亦反响热烈,留言众多。
12月31日,至少又有15家报纸就此事发表了评论文章。据不完全统计,对这则新闻报道及有关评论的转载超过5万个网页,不到一周总点击阅读超过一亿人次,被网友称为“2009年第一网事”。
1月4日晚,“决斗书事件”的当事方之一郴州市中院通过湖南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警告说,彭北京的决斗行为“属违法行为,如果他真的付诸"决斗"行动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1月5日,郴州市中院再次通过湖南官网刊出判决书,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是合法、合情、合理之举。
1月15日下午,湖南省政法委派人赶赴彭北京的家乡——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罗家山村走访,该村村委会李主任接受了调查,回答了调查组成员关于彭北京本人情况的问题,诸如彭是做什么生意起家,在家乡的表现如何。
1月17日下午,罗家山村委的李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彭北京水泥厂的股权纠纷是是非非我并不清楚,但彭北京为人吃苦耐劳,一步一个脚印。全村人有目共睹。他没钱时候不去打别人的主意,富裕之后经常为村子做些公益事情,村子修路捐献了几百吨水泥等。”
记者接着致电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陈处长,陈处长表示省政法委的确已经成立专案组,并于1月16日下午对彭北京本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处长称这次省政法委成立专案组是本着维护法律公正的态度,对彭北京事情进行全面调查。这次的调查范围不限于10年前的玉溪水泥厂股权纠纷案,对彭北京提出来的所有事情专案组都要进行调查,调查目的是要给维护法律的公正,给当事人一个交代。陈处长没有透露调查进展,表示等全部问题调查清楚之后,专案组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事件回放:
2008年最后几天,湖南郴州私营企业主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及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进行决斗。彭北京在《决斗书》及另一篇题为《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的文章中称,1999年,他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案中,被郴州市中级法院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致其损失数千万元。虽经连续8年的申诉、控告和依法维权,终未有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选择向法官要求“决斗”,“以原始丛林法则决一生死”。
《成都商报》等媒体2008年12月30日对决斗事件进行了报道,据报道,针对彭北京的决斗请求,郴州市委书记曾有批示,称彭“必有冤屈”。上述媒体的报道,在当天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搜狐网等门户网站,均将其置于醒目位置,网民对此报道亦反响热烈,留言众多。
12月31日,至少又有15家报纸就此事发表了评论文章。据不完全统计,对这则新闻报道及有关评论的转载超过5万个网页,不到一周总点击阅读超过一亿人次,被网友称为“2009年第一网事”。
1月4日晚,“决斗书事件”的当事方之一郴州市中院通过湖南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警告说,彭北京的决斗行为“属违法行为,如果他真的付诸"决斗"行动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1月5日,郴州市中院再次通过湖南官网刊出判决书,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是合法、合情、合理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