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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在搬迁时限到后强拆最牛钉子户(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新京报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53票  浏览10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3月23日 20:04

-对话

“房管局程序合法依法履职”

重庆九龙坡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回应吴苹“官商勾结”指责

本报综合报道 昨天是法院规定杨武、吴苹夫妇搬迁期限的最后一天。吴苹此前指责拆迁过程存在官商勾结,那么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存在不存在违规行为?昨日,中国网联系了拆迁工作管理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任秋萍科长。

“房屋补偿应按评估价格决定”

问:杨武夫妇被称作“重庆最牛的钉子户”,现在杨武还在危房里,对于杨武夫妇的坚持,你怎么看待?

任科长:对于合法产权在拆迁中依法得到补偿,我们是支持的,也要求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拆迁人一直愿意给予他们补偿。

问:但是,对于补偿是不是满意,在管理部门的考量范围内吗?

任科长:对于满意不满意,要看是什么要求。任何公民或拆迁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要求。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拆迁人有权利拒绝,不予考虑。

问:你觉得杨武夫妇的要求,在哪一方面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

任科长:他们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应该予以尊重。但房屋补偿的价值只能按照评估的价格决定,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补偿能够达成协议,我们也没有异议。可是,在目前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为政府部门只能支持评估的价值。

“他们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问:他们要求的补偿方式是实物安置,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要求应该怎么满足?

任科长:对于实物安置,可以根据评估,给予与旧房价值相等的新房。但他们要求同样位置、同样朝向的实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城市改造的规划方案,在他们房屋的位置,要规划一个大商场,每一层都是5000平米的大开间,也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们。

事实上,开发商已经给他们提供了异地现房、异地期房、项目范围内其他地点房屋等三四处实物供他们选择。在3月初,他们对于安置地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就是因为签合同时,三个开发商中间的一方公章不在现场,才没有签。后来听证时,法院在每个环节都给予他们尊重了,三个开发商都到了现场,他们也不愿意签,不知道原因是什么。

“被拆迁方没把握机会很遗憾”

问:现在已经超过法院规定的期限,作为拆迁主管部门,你觉得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任科长:按照程序,下一步应该是强制拆迁,这是法院的职责范围。我觉得被拆迁方应该把握住这个机会,主动和拆迁人达成协议,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觉得很遗憾。

问:在这次拆迁工作的处理过程中,你认为房管局的工作程序是不是都符合规定呢?

任科长:我们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了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对于开发商的补偿方案也按程序审核了,对于他们的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也给予了监督。我们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合法。对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长期不能达成协议,我们依法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在15天之内,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我们才依法申请司法强拆程序。我觉得我们的程序合法,是依法履职。

-争议

“正方”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

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此案中开发商建设不属公共利益范畴

本报讯 据《河南商报》报道针对“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一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因开发商建设的是商业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而如果《物权法》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朱岩称,《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他说,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是受限制的,比如,你无权在大街上裸奔,尽管穿不穿衣服是你的权利。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

朱岩表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反方”《物权法》难保屋主获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开发商非公共利益不是“钉子户”抗拒拆迁的理由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针对此次“最牛钉子户”事件,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如《物权法》实施,因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是为了建设商业用房,并非出于公共利益,屋主吴苹将胜诉。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予以了否定。

马怀德说,《物权法》没有规定所有拆迁都要取得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的拆迁开发也是允许的。同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才能进行拆除也是不现实的。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过去、今天、未来,所有拆迁也不可能都出于公共利益”。

马怀德还表示,《物权法》不是一部禁止拆迁的法,它所禁止的是非法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拆迁行为。其作用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之间建立解决纠纷的规则。“拆迁行为符合这个规则,该拆的还得拆,不能拆的还是不能拆”因此,即使是商业拆迁,只要程序合法,得到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还是应该得到保护。

马怀德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在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之间达成共识,在保证商业利益和保证拆迁户的财产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没有达成,还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吴女士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起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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