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胖学生上体育课猝死 家长状告学校获赔两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郭志霞 通讯员 王悦) 初三学生小冲(化名)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他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冲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5年12月8日,小冲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直到2006年1月份该学期结束。小冲的父亲说他曾跟班主任特别强调,2006年开学后小冲也不能上体育课,班主任表示同意。2006年3月3日下午,正是开学后的第二周,体育教师安排小冲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由于活动剧烈,小冲突然昏迷,小冲父亲在接到学校的电话通知后,马上赶到学校,把孩子送到医院,但最终小冲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先知道小冲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并在事实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小冲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而小冲死后,学校在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后,拒绝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小冲体重110公斤,身体肥胖,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有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可以看出,小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健康状况所致,所以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小冲休病假恢复上课后,该校在未了解其能否参加运动的情况下,即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且未对小冲加以有效的保护,故学校应对小冲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小冲的父母要求赔偿16万余元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学校已垫付15000余元的情况,酌情赔偿数额共计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