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副局长雇凶炸情人 称屡到市政府纠缠带来压力
轰动一时的辽宁省凌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吕仲学雇凶谋害情人一案,近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海燕等3名帮凶一并接受审判。
2007年4月13日,凌源市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爆炸案。当地女老板王旭艳驾驶新皇冠轿车启动时,车前侧底盘发生爆炸,王旭艳被炸伤。公安机关侦破并经过军方鉴定,发现爆炸物是两枚军用手榴弹。
这起爆炸案的侦破,揭开了一桩畸形恋情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案件。
雇凶“教训”情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仲学被捕前系凌源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因吕仲学与被害人王旭艳素有矛盾,张云轩(吕仲学的朋友)便提出帮吕仲学打王旭艳一顿。
两人商议后,张云轩找来王孝忠、“黑子”(2人均在逃),于2007年1月1日晚上11时许闯入王旭艳的卧室,持钢管照着王旭艳就是一顿暴打,而后逃离现场。事后,吕仲学付给张云轩3万元酬金。经法医鉴定,王旭艳头面部伤情程度均为轻伤。
2006年底,被告人张海燕(吕仲学的朋友)提出帮吕仲学出出气。在征得吕仲学的同意后,张海燕以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凤奎处买来其私藏了多年的两枚手榴弹。2007年4月12日晚上12时许张海燕潜入王旭艳居住的小区,将两枚手榴弹捆扎后,塞入王旭艳的皇冠牌轿车底右前梁处,设好拉发装置后离开现场。4月13日上午8时许,王旭艳驾驶轿车移动后,两枚手榴弹同时爆炸,造成王旭艳受伤,轿车严重损坏。事后吕仲学付给张海燕酬金7万元。后经沈阳军区装备军械装甲部鉴定,现场遗留物为67式木柄手榴弹碎片。
检察机关认为,吕仲学、张海燕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后,以爆炸的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吕仲学、张云轩经事先预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闫凤奎非法买卖弹药,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吕仲学应当以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海燕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闫凤奎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张云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推翻部分供述
4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吕仲学向法庭供述说,他与王旭艳认识并结成情人关系,相处一年多以后,吕仲学提出分手,但是王旭艳不同意,并多次到吕的家中、单位和凌源市委、市政府闹事,给他造成很大压力。吕仲学说,他找人只是想吓唬王旭艳,让她不再纠缠。
在公诉人询问时,4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一些细节问题却进行了狡辩,其中一些内容与此前的供述还严重相悖。
被告人吕仲学就爆炸案此前是这样供述的:“炸车两三天后,他(张海燕)到办公室找我要钱,我已经知道是用手榴弹炸的。因为事是他找人干的,得给人家拿钱。他要7万元,这钱数我记得准,因为不是个小数,但我想这事也不小,所以他要7万就给他拿了7万。”
而在庭审中,吕仲学却说:“在事发前,张海燕曾向我借了5万元,事发后又向我借了1.5万元。”
随后,张海燕在庭审时对吕仲学给他钱的说法与吕仲学翻供的说法如出一辙,而张海燕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没有提到借钱之说。
另外,张海燕在第一次被问及“你为什么要炸王旭艳的车”时,他开门见山就说:“是吕仲学指使我干的,让我吓唬王旭艳,把她赶出凌源。”
而在庭审时,张海燕却说:“是我主动跟吕仲学提出,要帮助他收拾王旭艳的。”
还有,为此次爆炸提供手榴弹的闫凤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曾说,张海燕从他手中拿两枚手榴弹共给了5000元钱。而在庭审时,他又说只给了2000元,给没给3000元的事记不清了。
本案的受害人王旭艳对吕仲学等人行为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00 多万元。另外,王旭艳在法庭上提出,吕仲学这一系列行为是为了谋杀她,对吕仲学起诉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王旭艳还向法庭提交了吕仲学纠缠她,多次阻挠王旭艳与他人结婚的证据。
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7年4月13日,凌源市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爆炸案。当地女老板王旭艳驾驶新皇冠轿车启动时,车前侧底盘发生爆炸,王旭艳被炸伤。公安机关侦破并经过军方鉴定,发现爆炸物是两枚军用手榴弹。
这起爆炸案的侦破,揭开了一桩畸形恋情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案件。
雇凶“教训”情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仲学被捕前系凌源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因吕仲学与被害人王旭艳素有矛盾,张云轩(吕仲学的朋友)便提出帮吕仲学打王旭艳一顿。
两人商议后,张云轩找来王孝忠、“黑子”(2人均在逃),于2007年1月1日晚上11时许闯入王旭艳的卧室,持钢管照着王旭艳就是一顿暴打,而后逃离现场。事后,吕仲学付给张云轩3万元酬金。经法医鉴定,王旭艳头面部伤情程度均为轻伤。
2006年底,被告人张海燕(吕仲学的朋友)提出帮吕仲学出出气。在征得吕仲学的同意后,张海燕以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凤奎处买来其私藏了多年的两枚手榴弹。2007年4月12日晚上12时许张海燕潜入王旭艳居住的小区,将两枚手榴弹捆扎后,塞入王旭艳的皇冠牌轿车底右前梁处,设好拉发装置后离开现场。4月13日上午8时许,王旭艳驾驶轿车移动后,两枚手榴弹同时爆炸,造成王旭艳受伤,轿车严重损坏。事后吕仲学付给张海燕酬金7万元。后经沈阳军区装备军械装甲部鉴定,现场遗留物为67式木柄手榴弹碎片。
检察机关认为,吕仲学、张海燕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后,以爆炸的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吕仲学、张云轩经事先预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闫凤奎非法买卖弹药,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吕仲学应当以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海燕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闫凤奎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张云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推翻部分供述
4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吕仲学向法庭供述说,他与王旭艳认识并结成情人关系,相处一年多以后,吕仲学提出分手,但是王旭艳不同意,并多次到吕的家中、单位和凌源市委、市政府闹事,给他造成很大压力。吕仲学说,他找人只是想吓唬王旭艳,让她不再纠缠。
在公诉人询问时,4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一些细节问题却进行了狡辩,其中一些内容与此前的供述还严重相悖。
被告人吕仲学就爆炸案此前是这样供述的:“炸车两三天后,他(张海燕)到办公室找我要钱,我已经知道是用手榴弹炸的。因为事是他找人干的,得给人家拿钱。他要7万元,这钱数我记得准,因为不是个小数,但我想这事也不小,所以他要7万就给他拿了7万。”
而在庭审中,吕仲学却说:“在事发前,张海燕曾向我借了5万元,事发后又向我借了1.5万元。”
随后,张海燕在庭审时对吕仲学给他钱的说法与吕仲学翻供的说法如出一辙,而张海燕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没有提到借钱之说。
另外,张海燕在第一次被问及“你为什么要炸王旭艳的车”时,他开门见山就说:“是吕仲学指使我干的,让我吓唬王旭艳,把她赶出凌源。”
而在庭审时,张海燕却说:“是我主动跟吕仲学提出,要帮助他收拾王旭艳的。”
还有,为此次爆炸提供手榴弹的闫凤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曾说,张海燕从他手中拿两枚手榴弹共给了5000元钱。而在庭审时,他又说只给了2000元,给没给3000元的事记不清了。
本案的受害人王旭艳对吕仲学等人行为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00 多万元。另外,王旭艳在法庭上提出,吕仲学这一系列行为是为了谋杀她,对吕仲学起诉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王旭艳还向法庭提交了吕仲学纠缠她,多次阻挠王旭艳与他人结婚的证据。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