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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目击:西安窃贼驾车冲向警察被当场击毙(组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三秦都市报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58票  浏览22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6年10月25日 13:32
昨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一个5人犯罪团伙在户县余下惠安集团大门口盗窃为该处送玉米的大货车轮胎和油箱内的汽油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惠安公安处民警发现,民警上前抓捕时,对方驾车逃逸。民警追至余下电影院附近下车拦截时,该车直接向民警冲去,情急之中民警鸣枪示警无效,遂向该车直接开枪,一名嫌疑人当场被击毙在驾驶室内,另4人跳车逃逸。

  枪击事件发生后,几名群众买来鞭炮当街鸣放,认为警方除了一大害。

  另有部分群众对警方开枪击毙嫌疑人的合理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10月2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一个由5名男子组成的抢劫、盗窃团伙在户县余下惠安集团大门口盗窃为该处送玉米的大货车轮胎和油箱内的汽油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惠安公安处民警发现,民警欲上前抓捕时,对方跳上一辆银灰色的陕AAH416号面包车向北逃逸。民警驾车追出约两公里至余下街道的余下电影院附近下车拦截时,陕AAH416号面包车直接向民警冲去,民警情急之下鸣枪示警无效,遂向该车直接开枪,一名嫌疑人当场被击毙在驾驶室内,另4人跳车逃逸。
 
 
击毙现场引来众多群众围观
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在驾驶室内。首席记者 阮班慧摄
    现场目击

    一男子被击毙在驾驶室

  昨天10时50分,记者赶到余下街道时,余下电影院对面的道路和人行道上站满了围观群众。马路东边停放的陕AAH416号银灰色面包车被警戒线和数十名民警包围。该车左前门玻璃破碎,驾驶室座椅上头向东倒着一名上身穿着咖啡色衣服的男子,双手戴白色手套。该车左前门倒视镜正下方约5厘米处有一个直径约1厘米的圆洞,左后门后下方有一个同样的小洞。现场民警禁止所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拍照。

  距该现场南约两公里处的惠安集团大门外的公路东侧,由南向北依次停放陕D14363号、青E03201号、豫R41658号、陕C09385号4辆装有玉米的大货车,这4辆车也被警戒线围圈着,线外站着6名全副武装的经警。

    警方反应

    介入调查暂未通报案情

  昨天13时许,惠安公安处安排的民警称,警方将公开向新闻媒体通报案情,并说省公安厅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介入这起事件的调查。但直到昨晚19时30分记者离开余下时,警方仍在研究案情。

  昨日下午15时30分,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介入下,开始对陕AAH416号面包车展开勘查。拍照后,于15时40分将车内一名已经死亡的男子尸体运走。接着,打开该车后门时,发现车厢内装着23个容积均为50升的塑料桶及一节白色塑料管。又从车厢内发现一只大型货车轮胎和一只小轿车轮胎。此外,又从车厢内查出天顶、扳手、套筒等汽车修理工具。14时40分,这个被编为2号现场的案发现场被清理完毕,16时43分,警戒撤离。

  16时55分,勘查人员来到1号现场的案发地勘查时发现,青E03201号大货车一个备用轮胎被盗,豫R41658号大货车油箱内的汽油被盗抽干,备用轮胎的10个螺丝全部被拆卸松动。另两辆大货车没有任何损伤。

  据了解,昨天上午,户县警方出动4个抓捕小组追寻陕AAH416号面包车上逃逸的4名嫌疑人,截至记者发稿时,仍在抓捕中。据被击毙者随身所带手机中储存的电话号码多为咸阳人的信息初步判断,死者有可能是咸阳一带人,其身份目前警方没有透露。

    民警解释

    窃贼逃逸中袭警被击毙

  据惠安公安处一名民警讲,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每天晚上向惠安集团运送玉米的大货车停放在集团大门外等待早上6时30分入厂,有时聚集的大货车达 10余辆。由于货车司机大多深夜到达目的地,精神困倦,车辆熄火后就在车内睡觉,造成多辆货车油箱内的汽油及备用轮胎被盗,他们已经接到5起此类案件的报警,从半个月前,西安市公安局惠安公安处每天晚上派出4名民警在惠安集团大门外的大货车附近设伏守候。

  10月2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设伏民警发现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跳下来4名男子走到两辆大货车前神色诡秘,约过10分钟,民警冲上去正准备对其实施抓捕时,4名男子迅速跳上面包车后向北一路狂奔而去。设伏民警见状驾车追击,当向北追出约两公里至余下街道余下电视院对面时,已冲到前面去的民警试图拦截面包车,谁料,面包车不仅没有减速,反而向民警直冲而来。在这种情况下,民警鸣枪示警,在对方依然不予降服的情况下,直接向驾驶室方向开枪,驾车男子当场被击毙,车上另4名男子跳车逃逸。

  据了解,枪击事件发生后,户县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省公安厅、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在部署警力继续抓捕4名在逃的嫌疑人的同时,对民警枪击事件本身展开了调查。

    群众反应

    击毙嫌疑人是否妥当

  在第二现场的枪击事件发生后,几名群众买来鞭炮当街鸣放,认为警方除了一大害。而部分群众则冷静地评说着警方开枪击毙嫌疑人是否合理和合法性。

  与鸣鞭炮的群众一样,赞同警方开枪击毙嫌疑人的王某说,近半年来,余下街道发生偷油、盗汽车轮胎的事件多达20多起。据他了解到的消息称,当地警方一直在下大力气围追堵截作案者,期间获知作案者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但查遍了户县及其周边区域,也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他个人认为,只有发现这伙盗贼后立即抓获或者现场击毙,才能解民愤,才能给其他作案人员予以震慑,他赞同民警果断开枪击毙嫌疑人的做法。

  而与王某观点相反的刘某、麻某、唐某则认为,被民警击毙的必竟是一名盗窃团伙的成员,他虽然在逃逸过程中有故意驾车伤害民警的动机,但未造成民警受到严重伤害的后果。虽然民警鸣枪示警,但不至于直接开枪夺取一名涉嫌盗窃者的生命。这样的情节和结果,无疑会让人认为开枪民警是有主观上的个人情绪成份在里面,更让人质疑其开枪击毙公民的合法性。

  针对这起民警开枪击毙“盗贼”的事件,麻某说,2005年6月4日,一名劫匪在西安鱼化寨挟持一名女青年,当人质被从二楼窗口摔下后,民警开枪击毙了劫匪。对此,社会对当时是否有必要开枪和当场将其击毙的情节和行为提出质疑,并引起有关法学专家的讨论。而这起枪击事件中,被击毙者仅仅是一名涉嫌盗窃的人,其罪至于死吗?就是案发地以前曾多次发生过盗窃、抢劫案件,谁能确定就是被击毙者所为?民警有持枪和开枪的权利,但当时的情况下,民警必须开枪将嫌疑人击毙吗?

  另据现场附近居住的群众讲,大约在10月24日凌晨4时左右,听到公路上连响5声枪响,但当时没有出去看。据一名男子讲,枪击事件发生后,面包车内1人被当场击毙,另一人被击伤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击伤1男子的说法,记者从警方没有得到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节选)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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